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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2011年度创业创新人才专项津贴和购房补助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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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2011年度创业创新人才专项津贴

和购房补助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委、办事处,市直属各部门、各单位,各有关创业创新人才单位:

根据《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桐委201014号)和《桐乡市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桐创才20111号)精神,现就申领2011年度创业创新人才专项津贴和购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申领项目

1.桐乡市创业创新人才专项津贴;

2.桐乡市创业创新人才购房补助。

二、申领对象和条件

1.申领对象:被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聘用),已办理录用和调入本市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者: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浙江省特级专家”。

(3)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一层次人员、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

(4)博士学位人员、正高级职称人员,省“151人才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二层次人员。

(5)副高级职称人员。

(6)嘉兴市新世纪专业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硕士学位人员。

2.申领条件:

(1)申领桐乡市创业创新人才专项津贴条件:

申领对象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满一年。

(2)申领桐乡市创业创新人才购房补助条件:

申领对象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满一年,在我市范围内首次购买住房。

三、申领手续

1.桐乡市创业创新人才专项津贴申领手续:

符合专项津贴补助的创业创新人才聘用且办理人事代理满一年后,由用人单位填写《桐乡市创业创新人才专项津贴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身份证;(2)学历、学位证书;(3)职称资格证书;(4)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劳动(聘用)合同。

2.桐乡市创业创新人才购房补助申领手续:

符合购房补助的创业创新人才,填写《桐乡市创业创新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身份证;(2)学历、学位证书;(3)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房产证;(4)市规划建设局的首套住房证明;(5)单位人事代理合同书和聘用(劳动)合同;(6)其他需要的材料。

四、专项津贴和购房补助标准

专项津贴和购房补助标准,按《中共桐乡市委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桐委201014号)和《桐乡市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桐创才20111号)执行。

五、申领时间及联系方式

本次申领时间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材料受理时间为2012年9月1日-10日,申领材料请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508办公室(中华路98号)。人才专项津贴和购房补助经核实后,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88112886    联系人:朱 玮

附件: 1.桐乡市创业创新人才专项津贴补助申请表

2.桐乡市创业创新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申领  创业创新人才   津贴补助  通知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4日印发

附件1

桐乡市创业创新人才专项津贴补助申请表

创业创新人才基本情况

姓 名

出生

年月

身份证

号  码

籍 贯

政治

面貌

引进(聘用)时间

聘用

期限

引进(聘用)时学历

引进(聘用)时学位

引进(聘用)时技术职称

聘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

理由

  

                    经办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领

金额

申领起

讫时间

申领次数

申领标准

合计申领金额

第       次

         元/月

         元整

市专项办

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市专项办、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2

桐乡市创业创新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人员类别

购房时间

房屋价格

申领标准

     万元/年

申领次数

第   次

财政已补助金额

本次申请补助资金(大写):

申请理由:

经办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专项办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市专项办、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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