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国企办、市水务集团:
现将浙江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51号,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根据嘉兴市安监局嘉安监危化〔2012〕49号文件(附件2)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辖区、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此文件转发至各危险化学品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根据《浙江省2012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等的有关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各企业在5月20日前完成第一次自查工作。
二、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表》(附件3)的各项内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认真填写《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记录本》,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三、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2012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监管、督查工作,积极推进排查治理的深化工作,认真填写《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记录本》,如实反应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四、我局将结合“响雷”、“飓风”、“清剿”年度专项执法行动要求,从5月20日开始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附件:1.《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51号)
2.《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嘉安监危化〔2012〕49号文件)
3.《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2〕5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及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要求,我局制定了《浙江省2012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浙江省2012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2年全省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全面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为契机,以国发〔2011〕40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总要求,全面落实浙委〔2009〕88号、浙政发〔2010〕47号和安监总政法〔2012〕18号文件精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深化推进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2012年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杜绝同类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0人。
(二)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快推进省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的有效落实。
(三)督促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企业搬迁关闭年度计划的有效落实,确保搬迁关闭期间的安全生产。
(四)突出企业责任主体,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提高除患能力;强化监管责任落实,促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规范化,提高监管效能。
(五)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活动,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六)提高隐患治理成效,做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整改率达98%以上;重大隐患100%完成整改或落实有效防范措施。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对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品种、重大危险源(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企业;尚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涉及未经正规设计化工装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的单位;属于城镇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列入年度搬迁关闭计划的单位。
(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一是企业合法合规性。重点排查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安全许可,建设项目是否严格遵循“三同时”程序和阶段性要求,是否依法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工作。二是企业及装置的区域适应性。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内部生产储存装置安全间距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在当地政府规划区域内,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总平面布置或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布局的情况。三是企业安全控制系统先进性。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工艺和品种的装置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改造,并处于适用状态。四是设备设施适用性。企业是否根据实际装备安全设备设施,安全设备设施布置是否合理,易燃易爆场所(区域)是否使(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设备设施或电器。五是法定检测检验有效性。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防爆电气、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阀、压力容器管道、仪器仪表、各类动态报警系统等)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检测检验,检测检验单位资质是否有效。六是安全管理制度实际执行性。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结合实际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变更管理、安全作业管理、培训与教育、应急救援、事故管理等各项制度,对承包商等外委作业单位和人员是否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七是操作规程严密性。企业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装置开停车作业、设备设施检维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工艺装置作业、用火登高用电等特种作业是否制定严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八是人员条件符合性。企业从业人员条件是否符合法规规定要求,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依法取得安全资格并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严格持证上岗,企业员工培训教育是否落实。九是应急管理针对性。企业是否针对实际编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对重大危险源是否依法依规落实管控措施和“两牌一箱”,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是否备案。十是隐患事故警示性。企业是否根据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规设立“隐患整改告示牌”,发生死亡事故企业是否依照规定设立“事故警示牌”。
四、工作内容与步骤安排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部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由集团公司部署开展,所在地市级安监局负责联系和监督指导。主要工作内容和步骤安排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梳理和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开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活动。
2.每季度开展一次以上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查找内外部安全间距、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不足。
3.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企业采用的工艺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安全评估和分析。鼓励开展化工行业危险与可操作分析(HAZOP)应用和国外专业公司安全咨询。
4.组织开展未经正规设计化工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查找先天设计缺陷和不足。
5.建立详细的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重大隐患严格按照治理目标、经费、机构、时间和安全措施“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治。
6.符合挂设事故隐患告示牌条件的、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的,按规定挂设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并落实整改或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7.开展危险作业场所“一牌、两标、三示”工作。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危险作业场所,设立安全生产责任牌,明确责任内容、责任人员、责任区域等。在危险作业场所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标识。在厂区范围内明确危险性和禁止性提示、安全路线区域提示、应急处置提示。
8.组织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排查隐患、处置事故初发状态、应急疏散逃生和配合专业救援能力。
9.结合《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按照总局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
10.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情况书面报告制度。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总体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等。
企业第一次全面排查工作必须在4月30日前完成,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隐患排查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可结合实际适用或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表》(附后)。
(二)安全监管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按照本方案要求,因地制宜,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工作。须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方案并部署落实,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各阶段工作,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2.对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帮助企业及时落实工作任务;对未严格落实工作的企业,及时通报、约谈,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严格分类监管,实施分级跟踪督办;督促重大隐患严格“五落实”要求,必要时,责令局部或全部停产整改。
4.坚决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活动。
5.指导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技术性规范文件要求落实安全作业措施;引导企业认真执行重大危险源“两牌一箱”、事故警示牌、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和化学品事故专项报告等四项制度。
6.按照工作要求,分类引导企业加快实施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升级改造。
7.依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隐患整改;对整改无望的,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搬迁。
8.制订执法计划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建立安全检查记录等台帐,规范档案管理;加强夏季高温、台风雨季及节假日等特殊时节的监督检查。
9.加强对列入搬迁关闭计划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
10.收集汇总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分析通报工作。7月15日前,各市安监局向省局报送上半年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情况。
各市安监局要在年中和年末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省局适时组织1-2次的抽查和督查,并通报抽查督查情况。
(三)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各级安监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抓紧动员部署实施。各市具体方案请于4月30日前报省局(危化处)。
2.企业自查自改阶段(4-10月份)。按照方案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严格落实治理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及时治理,尽早消除隐患。11月10日前,将本企业全年隐患治理情况书面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3.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阶段(5-11月份)。按照方案工作安排和要求,及时督促指导本地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落实分类监管措施,确定本地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及时做好跟踪指导服务。
4.总结分析阶段(11-12月份)。11月底前,各市安监局完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汇总相关数据台帐,分析工作成效,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和工作建议,并于11月30日前报省局(危化处)。省局根据抽查和各地汇总情况,分析通报全省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是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消除松懈麻痹思想,克服消极应付情绪,积极全面动员,认真组织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格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围绕隐患排查治理重点,以点带面,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开展工作。要严格隐患排查治理的阶段性和程序性要求,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加大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
(三) 强化责任,夯实基础。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全员查隐患、反三违等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使隐患排查治理成企业自觉意识、日常行为。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基础台帐和档案,掌握总体安全状况。针对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及时研究措施,探索管理创新。
(四)综合治理,力求长效。有关省部属企业和化工园区管委会要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指导。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主动通报,形成监管合力。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事故报告和原因分析,举一反三,严防事故重复发生。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多层次多渠道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宣传,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工作专项深入、全面深化。
附件2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嘉安监危化〔2012〕49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51号,以下简称《省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督促危化品企业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表现,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危化品企业落实《省局工作方案》要求,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长效化,必须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做事。一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应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经常性(上岗前、岗中、离岗时)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根据隐患性质、危险程度、治理难度、社会影响等落实隐患整治;二是事故隐患登记备案制度,对已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建立档案,记录隐患的各类信息,实现隐患治理闭环;三是危险源安全风险辨析和控制制度,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危险源和安全风险辨析,确定本单位应重点防范的事故风险点,并使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处于受控制状态,实现人、物、管理、制度等诸要素的安全可靠;四是安全风险、事故隐患预警通报制度,企业对辨析出的安全风险、排查的事故隐患要通过立牌明示、张贴告示、发放传单、开会通报、围隔离栏、专人值守等方式进行安全预警和通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五是事故隐患治理跟踪落实制度,应根据事故隐患等级和工作实际,确定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人,加强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教育、作业管理和事故防范,实时跟踪隐患治理进展,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治理情况,做到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六是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全面落实变更管理各项内容;七是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制度,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后,要立即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范围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等;八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控制度,对排查出或正在治理中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监控责任,落实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九是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治理定时申报制度,对实行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要通过填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每月向所挂牌督办部门申报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按照时间、内容、要求落实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向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监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十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制度,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工作计划,开展各层次的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明确各自工作责任,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生产工艺、设备等调整变化,不断丰富培训内容;十一是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应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职工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对报告、举报和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十二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生产计划、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重点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治理的工作内容与目标,所采取的措施等,并报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十三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全年安全工作计划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新发现的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推进危化品企业认真落实隐患自查自纠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危化品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按照《省局工作方案》明确的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和必须完成的主要工作,全面发动、全员参与、全过程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化和常态化;要结合今年实施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分析和控制的通知》(嘉安监危化〔2012〕9号),开展危险源安全风险辨析、控制与预警,加大宣教培力度,开展危险预知训练,加强动态管理,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在落实经常性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向县级安监部门填报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表》,按照《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嘉安监危化〔2011〕43号)要求邀请专家参与安全生检查。要结合《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记录本》启用,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内容主要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报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三、切实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督办监管职责
各地安监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危化品监管的严峻形势,紧紧抓住危化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动态化管理,真正解决思想上、管理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隐患,真正形成全覆盖、全过程、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要按照《省局工作方案》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步骤安排、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进一步细化具体任务,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结合贯彻落实《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查处危化品企业非法、违法案件。要结合《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重点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落实,推动隐患排查治理落到实处。要结合“响雷”、“ 飓风”、“清剿”年度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加大对危化品企业督查督办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企业事故隐患,应当作好检查记录,并形成书面督查意见,结合《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记录本》的启用,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公示、专家评估、分级挂牌督办、举报奖励、整改督查、治理建档等制度。
我局将在三季度对各县(市、区)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县(市、区)安监局应将全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及汇总的相关数据台帐等,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危化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