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市区“城中村”房屋征收
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区旧城区改建中“城中村”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后原村民小组被撤销,在旧城区改建中需要征收“城中村”居民房屋,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旧城区改建工作中“城中村”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城中村”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房屋认定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地产权证)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材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报,征收实施单位应组织人员对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相关权证进行认定;无房地产权证的,按建房审批材料进行认定;既无房地产权证也无建房审批材料的,被征收人应填写无权源申报材料,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更新调查成果等基础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被征收人对征收实施单位的调查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提交市房屋产权认定小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城中村”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三章 补 偿
第八条 对认定为合法的房屋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在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拆除时可对其建筑材料作残值回购处理。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货币补偿。
第九条 征收“城中村”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评估基准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一条 房屋搬迁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为依据,按每平方米6元给予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所获补偿不足2400元的,给予2400元的补偿。
第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所获补偿低于每月600元时,给予每月600元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支付期限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其搬迁之月起算至取得安置房后6个月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