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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和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浙人社发〔2012〕173号)的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作用,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现将《桐乡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桐 乡 市 总 工 会
桐 乡 市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桐乡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作用,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是指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代表职工与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人员。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解决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职工方协商代表不敢谈、不会谈这一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是实现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双赢的重要举措。
一、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任职条件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以从本市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学者、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以及在企业直接从事劳资、工会工作的干部等方面人士中聘用,且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善于学习,热心劳动关系研究,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敢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有较强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能熟练运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公司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熟悉相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政策并能熟练运用政策分析处理问题。
(三)了解本地区相关行业的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协商谈判艺术,能够熟练地组织和处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五)具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
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
经省或地级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全省统一的《集体协商指导员证》,并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聘任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工资集体协商相关专业知识,推进本市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受市或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的委派,接受企业(行业)或基层工会委托,作为工资集体协商正式代表,负责工资集体协商中涉及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全程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跟踪了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落实情况,帮助企业(行业)建立适合自己特色的工资分配制度。
(三)依法指导和帮助企业(行业)或基层工会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和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并负责搜集与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经营生产情况、资料、数据和信息。
(四)帮助协调企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产生的矛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五)严格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协商有关的事项。
(六)主动接受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七)总结和研究在参加和指导工资集体协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对策建议。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聘用管理
(一)工资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聘用,每次聘任期为1年。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委托市总工会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导,填写《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登记表》、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二)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委托市总工会定期组织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研究、交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帮助基层组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员应按时参加。
(三)市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或基层工会、职工代表请求,组织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帮助、指导基层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四)市总工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及时掌握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工资集体协商专职、兼职指导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当填写《工作日志》,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并由接受服务方当场签字确认,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工作要求与奖惩
(一)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工作考评。每年底,市总工会根据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填报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日志》,结合基层反馈意见及参加活动情况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工作考核和业绩评估,并把考核和评估情况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进行汇报。考核称职的,继续聘任,续签下一年协议;考核不称职的,不再聘任。
(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奖惩。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立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实行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制度,激发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工作热情,增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的实效性,促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工作经费。为切实保障本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可持续、常态化,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明确经费用途,保障专款专用。
五、各镇、街道、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实际情况,建立本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出台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劳动关系 工资 集体协商 队伍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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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