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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行政村:
现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桐委办〔2012〕2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预防和遏止腐败现象发生,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目标,以发展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物质权益和民主权益为核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嘉兴市农业经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嘉农经〔2011〕46号)文件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健全村级集体“三资”运行和管理机制,规范农村基层干部权力运行,有效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
二、工作目标
围绕“组织网络化、操作程序化、管理信息化、监督多元化、服务综合化、问责制度化、运作阳光化”的目标,构建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体系,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手段,拓展农村集体“三资”服务内容,在全市农村建立起权责明确、产权明晰、公开透明、监督民主、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制,全面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有效预防消极腐败现象发生,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三资”管理服务体系
1.市委、市政府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2.各镇(街道)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原镇(街道)村级财务代理中心更名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主要代理村级会计、出纳工作和实施“三资”网络化监管。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文件精神,各镇(街道)须加强农经队伍建设,原则上一般镇(街道)不少于1名,较大的镇(街道)不少于2名,人员可从镇(街道)行政、事业正式编制人员中选调优秀干部从事农经工作。“三资”代理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按每5—7个村配备代理会计、代理出纳各1名,人员由镇(街道)内部调剂。
3.村级“三资”管理推行“双代理”制度。“双代理”制度是在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独立核算单位,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民主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不改变的前提下,在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村级集体货币资金代理,即把村会计、出纳工作都由镇(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村级只设报账员。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负责本村集体的“三资”管理工作,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监会(监事会)与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的“三资”和财务进行日常监督。
(二)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范围
1.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是指村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2.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
3.农村集体资源: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旱地、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
(三)开展清产核资
各镇(街道)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镇(街道)村两级专门工作组,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在2011年村级股份制改革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内容。对账内账外的资金、资产、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等进行全面清查,对“三资”的存量、构成、处置、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全面核定。二是规范程序。抓好全面清查、产权界定、价值核定、民主公开、登记造册等几个关键环节,规范操作。三是讲求方法。采取先账内、后账外,先资金、后资产、再资源的办法,逐项清查,建立“三资”管理台账。
(四)加强制度建设
各镇(街道)要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资金管理、票据管理、收益分配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二是资产、资源登记清查制度。各村建立各类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建档管理,对资产、资源的处置、变动及年终清查结果,随时报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实行动态管理。三是民主管理制度。农村集体“三资”预决算方案和重大“三资”管理、使用、处置等事项,须召开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并经讨论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的具体使用、处置事项和各项财务收支发生时,须经村社监会(监事会)与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四是公开招投标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资产出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结束后的相关资料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管理。五是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五)健全监督机制
1.强化民主监督。农村集体“三资”运营情况和各项财务收支,要按月公开,重大事项按时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村“三资”管理监督小组要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三资”管理、使用不当的要提出整改意见。
2.强化审核监督。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重大“三资”管理使用事项,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前,须事先报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须对各项财务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补办手续或不予办理报账。
3.强化会计监督。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要严格把好凭证的审核关,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手续不完备的收支凭证要予以退回,并督促村限期整改落实。监督银行存款提取,严格把好资金使用监督关。
4.强化审计监督。市、镇(街道)农村“三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三资”事项的审计,实行三年一轮审,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开。
5.强化责任追究。要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创新管理手段
积极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手段,抓好管理信息化网络建设。一是拓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查询和公开系统。在原有市、镇(街道)村三级网络监管的基础上,将资金、资产、资源分项目、分种类通过扫描仪建立网络数据和实物图片等信息,建立起一套便于各级、各部门随时掌握农村集体“三资”动态的网络平台,各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实行触摸屏公开农村集体“三资”信息。二是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预警系统。结合软件开发,依托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预警机制,及时遏制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及腐败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七)抓好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扫尾工作
根据市委〔2011〕14号文件精神要求,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对尚未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所辖村要结合“三资”管理同步进行,并确保年内完成。已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积极探索创新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机制,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四、工作步骤
各镇(街道)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组织清理、委托移交、完善提高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1.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4月份前)。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研究制订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意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二是各镇(街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调整充实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人员。
2.组织清理阶段(2012年5月-7月)。各镇(街道)对所属村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修订完善相关制度,镇(街道)要出台相关文件,对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的有关事项、流程要作出统一的部署和规定;二是“三资”清查登记,村集体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摸底,镇(街道)组织力量对所属村进行“三资”清产核资,登记造册,并向村民公示,同时对资产资源的实物、证件、合同等进行拍照、复印。
3.委托移交阶段(2012年8月31日前)。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各村召开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形成“三资”委托代理决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签订 “三资”代理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二是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经公示审核后的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资料移交给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由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将“三资”基础资料(含数据、图片和凭证)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
4.完善提高阶段(2012年9月)。总结前阶段工作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使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市委市政府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蒋惠玲任组长,市委常委、纪委书记陈千颂和副市长钱松华任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部、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审计局、农经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经局,郭林江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抓紧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建立清产核资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二)广泛宣传,统一认识
各镇(街道)要组织召开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相关部门参加的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动员大会,广泛宣传“三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全体干部和村民都深入了解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概念、方法、步骤、重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整合资源,强化考核
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是原村级财务代理中心的深化和完善,各镇(街道)要不断充实和保证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工作力量,并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资源,进一步拓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网络管理功能。市委、市政府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镇(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四)落实责任,增强合力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三资”管理情况汇报,协调处理“三资”管理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发挥作用,做好日常的监管、指导、检查工作;纪检部门要及时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落实责任追究;民政部门要将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管理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来落实,督促村级组织履行民主议事程序,落实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市、镇(街道)二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国土、农经、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等自然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农经、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审计力度;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从而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