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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桐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市十五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改革走在前列,发展绩效突出,社会管理一流,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高效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创新、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在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运行,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桐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除明确授权外,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不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要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建议。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协提案。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工作例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局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四)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五)研究向上级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

    (六)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或副市长(市长助理)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七)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长工作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参加,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主要任务是:交流市政府各条线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也应当实行工作例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会议程序按照市政府会议组织和会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镇(街道)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镇(街道)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上行文,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或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一般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签发的文件,如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经相关副市长会审后再签发;属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倡导“少发文、发短文”,大力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推进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除参加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外,市政府可根据需要举办各种学习活动,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不断丰富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手段,通过现场办公会、专题调研、社情民意调研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听取意见、总结经验,解决问题。领导下基层要尽量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和外出活动请假审批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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