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属各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办幼儿园定价方式。根据浙江省物价局重新制定的《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原保教费标准的最高限价(取整数)作为现行收费标准,即:
省示范性幼儿园每生每月430元、市示范性幼儿园每生每月330元、市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50元、县(市、区)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190元、县(市、区)二级幼儿园每生每月155元、县(市、区)三级幼儿园每生每月130元、未定级幼儿园每生每月110元。
调整收费的仍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增加公益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凡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按成本监审情况确定,可在一定浮动幅度内由幼儿园自主确定,报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其他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参照执行。
四、非公益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成本自主确定,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国家暂行办法对收费管理权限作了新的调整,在省政府没有出台新的实施细则前暂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