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桐乡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大科技金融服务力度,确保担保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桐乡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首期启动资金 1000万元,规模视担保业务发展需要可逐步扩大。
担保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财政直接划拨至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桐乡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担保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及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产业化,优先支持国家、省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第四条 下列企业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对象:
(一)本市科创中心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
(二)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型企业;
(三)三年内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立项的企业;
(四)三年内获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
第五条 市科技、财政部门是我市担保资金的行政监管部门,担保机构负责担保资金的具体运作。
(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审核企业提供的科技立项材料与知识产权材料的真实性,并就项目是否符合本市科技发展方向提出意见;
2.负责召集评审工作组会议,讨论贷款担保项目的相关事宜;
3.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担保资金运作进行监督。
(二)市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监管担保资金的担保责任余额;
2.负责核销代位清偿资金;
3.会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运作进行监督。
(三)担保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担保业务计划和实施方案,报评审工作组审定;
2.办理担保贷款项目担保手续,并落实个人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措施;
3.对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措施进行保后跟踪管理;
4.办理担保资金代位清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失的具体事项;
5.负责担保资金核算管理工作;
6.负责担保资金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合作银行由市科技、财政两部门共同确定。
担保机构应当与确定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在约定的放大倍数金额和基准利率上浮幅度内,为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并设立台帐,进行专户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按月均担保金额给予担保机构2%的补贴,按月均贷款金额给予合作银行1.5%的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