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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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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拥军优属工作成果,支持部队建设,增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双拥工作的组织、指导、创建、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应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双拥模范镇、街道的创建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托便民服务大厅,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站。拥军优属工作应做到“四有四好”,即“有人员、有经费、有活动、有资料”,“政策宣传好、利益维护好、困难照顾好、问题处理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拥军优属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市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应全面履行拥军优属职责。

    第七条 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我市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市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应在交通要道、繁华地段等处设置永久性双拥标志牌。

    第八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应支持和配合驻桐部队完成训练、执勤、演习等军事任务;切实保障驻桐部队粮、油、煤、水、电、气的正常供应;支持驻桐部队做好营房、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车辆通过时,当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其优先通行。

    第十条 驻桐部队在抢险救灾中的设备器械损耗,市财政应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驻桐部队官兵家庭因遭遇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市慈善总会应酌情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应积极主动与驻桐部队沟通、协调,及时妥善处理军民纠纷。对重大军民纠纷,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应及时协调,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应积极协助驻桐部队保护军事设施。对占用、破坏军事设施和盗窃、哄抢军用物资以及到营区滋扰闹事等行为,市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车站、医院、金融机构主要网点等服务行业应在窗口显著位置设立现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优先标志,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五条 本市现役军人配偶在现役军人父母居住地生活,实际居住满一年的,经本人申请、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公安机关核准,可以将户口迁入现役军人父母居住地。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配偶未随军的,所生子女一般应在未随军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经军人及其配偶申请、军人原籍地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在军人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市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向其家庭发给优待金。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大学生征集入伍后的优待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应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应组织走访慰问驻桐部队和优抚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共建联欢和纪念革命先烈等活动。

    第十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镇、街道应根据优抚对象人数,安排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帮扶范围。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时,不得将抚恤补助费计入优抚对象的家庭收入。

    第二十一条 城镇当年度退役士兵、重点优抚对象,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优先给予购买;农村住房困难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和重点优抚对象,经批准新建住房的,按有关规定优先享受建房补助。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做好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根据驻桐部队需要将现役士兵列为免费技能培训对象,并重点做好当年度退役士兵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推荐服务等工作。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复退军人和随军家属。

    第二十四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市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并享受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好政治、生活、住房和医疗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当年度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现役军人,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慰问,并予以物质奖励。

    被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一等功的奖励5000元;荣立二等功奖励3000元;荣立三等功奖励1000元;优秀士兵奖励500元。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部门应按照招生政策,落实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相关优待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印发的《桐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桐政发〔1999〕82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令第9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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