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工商局崇福分局,镇农经中心、信用社、供销社:
为扶持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农业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信用崇福”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三农”,支持地方新农村建设为宗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建设主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整合行政职能和社会资源,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奖惩机制,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内在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内部信用管理,树立外部信用形象,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经过2-3年时间,推动形成一批我镇“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经营诚信、品牌优越、业绩突出”的信用建设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主要工作
(一)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征集机制。工商、农经、信用社、供销社等部门单位,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的能动性,鼓励评价主体积极申报信用信息。
(二)搭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工商、农经、农信联社、供销社等业务系统,积极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快信用信息的应用功能,提高信息采集和交互效率,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三)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坚持实事求是、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按程序评定的原则,每2年做好一次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联合采集和初评工作。按程序依法采集主体信用信息,评价主体信用分值,确定主体信用等级,并将评定结果适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2012年全镇首批信用评定合作社范围为纳入农经部门管理的规范化以上合作社(见附件二)。
(四)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奖惩体系。要探索建立有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奖惩和联动机制。工商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资产赋予、农超对接、分类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农经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农业项目扶持、示范合作社评选的重要内容,信用等级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参加各类示范合作社评选;农信机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结果全面纳入金融信贷、合作社金融授信体系;供销社的农村金融担保组织要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评定AA级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一定额度的担保或信用担保支持。要积极推动,争取政府财政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加大对信用示范社的奖励和扶持,同时强化信用信息产品在社会各领域普及应用,与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有机结合,使重视信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切实得到优惠与便利,使失信者处处受到制约。切实加强对守信典范和失信典型的宣传或公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守信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四、组织分工
成立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政府组织,工商、农经、信用社、供销社紧密联系,共同协作。
工商部门:牵头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的具体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做好督促工作。负责建立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档案,做好信息互通和共享,同时负责本部门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牵头制定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检备案制度,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征集和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信用评定工作;结合本部门职能,负责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奖惩政策。
农经部门:及时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主体的相关信息,负责本部门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协助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和完善,并参与信用评定工作。结合本部门职能,负责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奖惩政策,注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结果的开发与利用,推动评价结果在支农资金、农业项目开发等方面的应用。
信用社:负责本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参与信用评定工作。充分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平台,对信用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充分发挥信用引导信贷资金的正向激励作用。
供销社:负责本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参与信用评定工作。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作为供销社为农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有利于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对等地位,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工商分局、农经中心、信用社、供销社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结果应用等工作,并在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等级互认、信用授信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形成良好的部门联动机制。通过信用建设,使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更好发展,为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强化宣传,广泛发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主动参与信用建设,提高农村信用意识。同时要及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用反馈、信用提示、信用预警、信用指导等服务,加强引导,努力提高广大农户和社员的信用意识。
(四)集中精力,按时完成评定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全镇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采集和评定工作,1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要集中精力、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合作社信用采集评定、信用结果应用工作。
附件:1.全镇首批参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2.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供试点单位试行)
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得分汇总表
4.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全镇首批参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
序号 |
合作社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地址 |
备注 |
|
1 |
桐乡市崇德果蔬专业合作社 |
范建良 |
13905834947 |
崇福镇青年路 |
省级示范、嘉兴示范 |
|
2 |
桐乡市东安为农植保专业合作社 |
孙顺根 |
88441292 |
崇福镇东安村 |
规范化 |
|
3 |
桐乡市上莫种植专业合作社 |
李法学 |
13806717111 |
桐乡市崇福镇上莫村俞家浜南26号 |
规范化 |
|
4 |
桐乡市海凤兔业专业合作社 |
薄惠根 |
13967378846 |
桐乡市崇福镇混堂弄6号 |
规范化 |
|
5 |
桐乡市崇福农发养猪专业合作社 |
徐向前 |
13819044024 |
桐乡市崇福镇五丰村徐家桥北 |
规范化 |
|
6 |
桐乡市万胜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
吴洪发 |
15868382855 |
桐乡市崇福镇民利村西坝桥 |
规范化 |
|
7 |
桐乡市虎啸苗木专业合作社 |
金铸强 |
13567356666 |
桐乡市崇福镇景卫村 |
规范化 |
|
8 |
桐乡市新桥蚕业专业合作社 |
陆嵩祥 |
88352603 |
桐乡市崇福镇新桥村留良桥 |
规范化 |
|
9 |
桐乡市绿农粮油专业合作社 |
王高锋 |
13957368669 |
桐乡市崇福镇崇德路81号 |
规范化 |
|
10 |
桐乡市绿福葡萄专业合作社 |
沈松汉 |
13757388629 |
桐乡市崇福镇景卫村9组 |
规范化 |
|
11 |
桐乡市新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胡如海 |
13736802088 |
桐乡市崇福镇联丰村北塔地 |
桐乡示范 |
附件二: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供试点单位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融资环境,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扶持、服务,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升发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等文件要求,经省工商局、省农业厅和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共同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对象:浙江省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评定原则: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局、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要相互对接,共同开展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信用结果运用。遵循实事求是、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按程序评定的原则开展联合评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建立由工商局、农业局和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工商部门、农业部门或信用社职能处室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建立由工商所、农经站和信用社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工商所监管干部、乡镇农经员、分社主任、客户经理等为成员的工作实施小组。具体受理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经济档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如下:
(一)基础信用
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依法登记成立的合作社,得100分。
(二)信用积累
1.工商登记成员数(5分)
成员数20-50个(含前不含后,下同),加2分;成员数50-100个,加4分;成员数100个以上,加5分。农机服务类合作社,成员数减半计算。
2.资产总额(15分)
上一年度合作社资产总额在20万元-50万元,加4分; 50万元-100万元,加6分;100万元-300万元,加8分; 300万元-500万元,加12分;500万元以上,加15分。
3.年经营收入(15分)
上一年度合作社经营收入在 100万元-200万元,加4分;200万元-400万元,加6分;400万元-600万元,加8分; 600万元-800万元,加12分; 800万元以上,加15分。
4.年净利润(10分)
上一年度合作社经营净利润在5万元-10万元,加2分;10万元-30万元,加4分;30万元-50万元,加6分;50万元-70万元,加8分;70万元以上,加10分。
5.产品获得认证(5分)
产品获得无公害认证加2分;获得绿色产品认证加3分;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加5分。不累计加分。
6.合作社荣誉(40分)
(1) 示范社:县级,加2分;市级,加4分;省级,加6分;国家级,加8分。不累计加分。
(2)驰名(著名)商标:县级,加2分;市级,加4分;省级,加6分;国家级,加8分。不累计加分。
(3)知名商号:县级,加2分;市级,加4分;省级,加6分;国家级,加8分。不累计加分。
(4)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级,加2分;获得市级,加4分;获得省级,加6分;获得国家级,加8分。不累计加分。
(5)名牌产品:县级,加2分;获得市级,加4分;获得省级,加6分;获得国家级,加8分。不累计加分。
7.管理者素质(10分)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县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加2分;担任市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加2.5分;担任省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加3分;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加3.5分。不累计加分。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荣获县级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的,加2分;荣获市级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的,加2.5分;荣获省级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的,加3分;荣获国家级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的,加3.5分。不累计加分。
(3)法定代表人兼任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支书、主任、社长),加3分。
(三)信用流失
8.管理不规范
(1)财务管理不规范。未建立会计账簿的,扣3分;未建立成员帐户扣3分;分配制度不规范扣3分。未建立成员帐户的,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
(2)生产管理不规范。未建立生产可追溯制度的,扣3分;成员产品统一销售比例低于30%的,扣3分;成员农产品统一销售比例高于30%低于50%的,扣1分;统一农业投入品供应比例低于50%的,扣3分;成员标准化生产比例低于80%的,扣3分。植保和农机服务类合作社不扣分。
9.管理者失信行为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行政告诫,按行政告诫记录, 累计计分,每一次扣4分;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行政处罚,按行政告诫记录, 累计计分,每一次扣10分;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刑事处罚1次,合作社直接定性为C级, 法定代表人刑事处罚2次,合作社直接定性为D级;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黑名单库,直接定性为C级。
10.合作社失信行为
(1)不良信用记录。合作社或主要负责人在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报告期内存在逾期30天(含)以内的贷款记录,扣5分;逾期31天-60天(含)的贷款记录,扣10分;逾期61天-90天(含)的贷款记录,扣15分;未按期还本息逾期超过90天,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2)合作社被行政告诫,按行政告诫记录,累计计分,每一次扣4分;
(3)合作社被行政处罚,按行政处罚记录,累计计分,每一次扣10分;
(4)合作社被刑事处罚1次,合作社直接定性为D级;
(5)因不履行合同,被法院、仲裁委裁定为责任方,按记录次数累计计分,每次扣20分;
(6)被消费者投诉,经查实明显属经营者责任且不主动解决的,或属欺诈消费者行为但未立案查处的,按记录次数累计计分,每次扣10分。
11.经营风险
(1)高的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70-75%(含),扣5分; 75-80%(含),扣10分;80-85%,扣15分;85%以上信用等级直接定性为D级。
(2)低的资产流动比率。资产流动比率低于100%,扣5分;资产流动比率低于80%-100%(含),扣10分;资产流动比率低于80%,扣15分。资产流动比率低于80%,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2年评价一次,并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定:
(一)申报与受理。凡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专业合作社向当地合作社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征信与核实: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合作社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职能部门,对合作社的信用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正确和完整。
(三)初审与复评。合作社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社的有关信用信息核实后,根据设定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对合作社进行测评计分,评定等级,并报评定领导小组审核后,在相应媒体或公众场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公示期间允许被评合作社进行申诉,对申诉的合作社,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复评。
(四)终评与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得出终评结果。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短信或者书面形式将合作社信用评价报告及时告知合作社。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终评结果通过报纸、网站等途径进行公布。
第八条 对评定结果为AAA、AA和A级的合作社,颁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2年。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九条 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等和AAA、AA、A、B、C、D六级。AAA级表示信用优异;AA级表示信用良好;A级表示信用稳定;B级表示信用波动,有轻微失信行为;C级表示信用低下,有较严重的失信行为;D级表示信用丧失,有很严重的失信行为。在评定信用等级时应综合考虑合作社的信用积累分和流失分情况,符合直接定性的直接定性。具体划分等级办法如下:
1.AAA级:信用累计积分在160分(含)以上且没有信用流失分的合作社;
2.AA级:信用积累分在140-160分(含)且没有信用流失分的合作社;
3.A级:信用积累分在120分以上(含)且信用流失分在15分以下的合作社;
4.B级:信用流失在15分(含)以上、45分以下的合作社;
5.C级:信用流失分在45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合作社;
6.D级:信用流失分在80分(含)以上的合作社。
第十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评一次,根据新评定的信用等级调整相应的授信额度。在两年有效期内,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实际情况,报请评定领导小组同意,可随时提升、降低或撤销信用级别。
第十一条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如出现专业合作社无任何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归还银行或信用社贷款及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证书》的,应及时收回《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证书》,取消其贷款授信。如出现专业合作社社员贷款违约户数比例超过5%、不良贷款率超过3%等情况时,应及时降低信用等级或撤销评定等级,取消其相应的优惠政策享受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二条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如因农产品质量问题被工商、农业部门行政处罚的,撤销信用评定等级,收回证书,并取消其相应的优惠政策享受资格。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信用评级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原评定结果,收回证书。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一)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按照内部授信管理办法,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生产规模、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以及本行社的自身资金可能、风险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授信额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需求,并给予利率优惠。各县级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优惠政策。
(二)灵活担保。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实际资金需求,采用有效资产抵押、林权抵押、承包经营权质押、有相应实力保证等形式申请贷款。
(三)信用等级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部门优先推荐农超对接、著名商标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评选等工商信用资产授予;农业部门优先推荐评选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农民专业和百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优先给予政策和项目扶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与办法相关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颁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解释。本办法从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
一、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
|
二、评定等级标准 |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二年八月
一、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 编号 |
指标 性质 |
计 分 标 准 |
分值 |
|
|
1.1基础信用 |
登记成立 |
1 |
起步 |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经工商登记成立 |
100 |
|
信 用 积 累 (Ν) |
1.2基本信用 (60分) |
1.2.1工商登记成员数 |
2 |
加分 |
(1)成员数20-50个(含前不含后,下同),2分; (2)成员数50-100个,4分; (3)成员数100个以上,5分。 农机服务类合作社,成员数减半计算 |
1-5分 |
|
1.2.2资产总额 |
3 |
加分 |
(1)20万元-50万元(含前不含后,下同),4分; (2)50万元-100万元,6分; (3)100万元-300万元,8分; (4)300万元-500万元,12分; (5)500万元以上,15分。 |
1-15分 | ||
|
1.2.3 年经营总收入 |
4 |
加分 |
(1)100万元-200万元(含前不含后,下同),4分; (3)400万元-600万元,8分; (4)600万元-800万元,12分; (5)800万元以上,15分。 |
1-15分 | ||
|
1.4年净利润 |
5 |
加分 |
(1)5万元-10万元(含前不含后,下同),2分; (2)10万元-30万元,4分; (3)30万元-50万元,6分; (4)50万元-70万元,8分; (5)70万元以上,10分。 |
1-10分 | ||
|
1.5产品获得认证 |
6 |
加分 |
获得无公害2分、获得绿色产品3分、获得有机认证5分 |
1-5分 |
|
信 用 积 累 (Ν) |
1.3合作社荣誉(40分) |
1.2.1示范合作社、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名牌产品 |
7 |
加分 |
每项荣誉县级得2分,市级得4分,省级得6分,国家级得8分。不同荣誉累计加分,同一荣誉取最高级,荣誉信息要求在有效期内。 |
1-40分 |
|
1.4管理者素质(10分) |
1.4.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 |
8 |
加分 |
县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加2分;市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加2.5分;省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加3分;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加3.5分。 |
1-3.5分 | |
|
1.4.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获得荣誉 |
9 |
加分 |
获得县级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加2分;获得市级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加2.5分;获省级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加3分;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加3.5分。 |
1-3.5分 | ||
|
1.4.3兼任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书记、主任、社长) |
10 |
加分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兼任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书记、主任、社长),加3分 |
3分 | ||
|
2 信 用 流 失 (Μ) |
2.1管理不规范 |
2.1.1 财务管理不规范 |
11 |
扣分 |
(1)未建立会计账簿扣3分; (2)未建立成员帐户扣3分; (3)分配制度不规范扣3分; |
未建立成员帐户;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 |
|
2.1.2生产管理不规范 |
12 |
扣分 |
(1)未建立生产可追溯制度扣3分; (2)农产品统一销售比例低于30%的,扣3分;农产品统一销售比例高于30%低于50%的扣1分; (3)统一农业投入品供应比例低于50%的,扣3分; (4)成员标准化生产比例低于80%,扣3分 |
植保和农机服务类合作社不扣分 | ||
|
2.2管理者失信行为(失信行为记录影响评价3年) |
2.2.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行政告诫 |
13 |
扣分 |
按行政告诫记录, 累计计分 |
每次扣4分 | |
|
2.2.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行政处罚 |
14 |
扣分 |
按行政处罚记录,累计计分 |
每次扣10分 | ||
|
2.2.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刑事处罚 |
15 |
定性 |
法定代表人刑事处罚1次,企业直接定性为C级, 法定代表人刑事处罚2次,企业直接定性为D级, |
| ||
|
2.2.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黑名单库 |
16 |
定性 |
直接定性为C级 |
|
|
2 信 用 流 失 (Μ) |
2.3合作社失信行为(失信行为记录影响评价3年) |
2.3.1不良信用记录 |
17 |
扣分 |
合作社或主要负责人在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报告期内存在逾期30天(含)以内的贷款记录,扣5分;存在逾期31天-60天(含)的贷款记录,扣10分;存在逾期61天-90天(含)的贷款记录,扣15分 |
未按期还本息逾期超过90天,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
|
2.3.2行政告诫 |
18 |
扣分 |
按行政告诫记录, 累计计分 |
每次扣6分 | ||
|
2.3.3行政处罚 |
19 |
扣分 |
按行政处罚记录,累计计分; 吊销营业执照直接定性为D级 |
每次扣20分 | ||
|
2.3.4刑事处罚 |
20 |
定性 |
合作社被刑事处罚1次,直接定性为D级 |
| ||
|
2.3.5不履约行为 |
21 |
扣分 |
因不履行合同,被法院、仲裁委裁定为责任方,按记录次数累计计分 |
每次扣20分 | ||
|
2.3.6其他不诚信经营行为 |
22 |
扣分 |
被消费者投诉,经查实明显属经营者责任且不主动解决的,或属欺诈消费者行为但未立案查处的,按记录次数累计计分 |
每次扣10分 | ||
|
2.4.经营风险 |
2.4.1高的资产负债率 |
23 |
扣分 |
资产负债率在70-75%(含),扣5分; 75-80%(含),扣10分; 80-85%,扣15分 |
资产负债率高于85%以上,信用等级直接定性为D级 | |
|
2.4.2低的资产流动比率 |
24 |
扣分 |
资产流动比率低于100%,扣5分;资产流动比率低于80%-100%(含),扣10分;资产流动比率低于80%,扣15分 |
如果资产流动比率低于80%,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 |
二、评定等级标准
|
|
|
信用积累分 (Ν) |
信用流失分 (Μ) |
备注 |
|
AAA |
信用优异 |
Ν≥160 |
Μ=0 |
符合信用流失定性标准,直接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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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
信用良好 |
160>Ν≥140 |
Μ=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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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信用稳定 |
Ν≥120 |
15>Μ>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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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信用波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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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Μ≥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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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信用低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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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Μ≥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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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信用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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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或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 |
附件四: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定得分汇总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 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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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指标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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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用 积 累 (N) |
基础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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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成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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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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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经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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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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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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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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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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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用 流 失 (M) |
管理不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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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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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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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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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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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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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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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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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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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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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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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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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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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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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负债(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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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净利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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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经营总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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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资产 负债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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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流动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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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获得认证情况 |
□ 无公害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有机农产品标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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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获得 荣誉情况 |
(1) 商标荣誉: □ 县级;□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2) 示范社等级: □ 县级;□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3) 知名商号:□ 县级;□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4)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县级;□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5) 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县级;□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6) 名牌产品:□ 县级;□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荣誉信息要求在有效期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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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负责人 社会荣誉情况 |
(1) 是否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 (2) 是否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政府荣誉(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三八红棋手) (3) 是否为村书记、主任、社长 荣誉信息要求在有效期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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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
(1) 建立会计账簿; (2) □是 □否 建立成员帐户; (3)利润分配□是 □否 60%以上按照交易额返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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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制度 |
(1)□是 □否 建立了生产可追溯制度; (2)统一产品社员销售比例为 %; (3)统一农资供应比例为 %; (4)成员标准化生产比例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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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负责人 获得惩罚情况 |
(1)有否受过行政告诫?□没有 □有,如有为: 次 (2)有否受过行政处罚?□没有 □有,如有为: 次 (3)有否受过刑事处罚?□没有 □有,如有为: 次 (4)有否列入黑名单库?□没有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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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获得 惩罚情况 |
(1)行政告诫?□没有 □有,如有为: 次 (2)行政处罚?□没有 □有,如有为: 次 (3)过刑事处罚?□没有 □有,如有为: 次 (4)履约行为?□没有 □有,如有为: 次 (5)费者投诉,经查实明显属经营者责任且不主动解决的,或属欺诈消费者行为但未立案查处的行为?□没有 □有,如有为: ____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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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 信用情况 |
合作社或主要负责人在金融机构是否有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没有 □有,如有为:□存在逾期30天(含)以内的贷款记录;□存在逾期31天-60天(含)的贷款记录;□存在逾期61天-90天(含)的贷款记录;□未按期还本息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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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评定领导 小组意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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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评定 领导小组 意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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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评定 领导小组 意见 |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