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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桐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桐政〔2001〕17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补充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1月1日起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调整如下: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发生额超过125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支付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补充医疗保险 起付线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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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太保人寿桐乡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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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