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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2012〕37号
关于印发《石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奖惩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行政村、有关部门:
现将《石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石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在巩固、深化“嘉兴市信用建设示范镇”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石门湾现代生态农业综合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石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守信合作社,惩戒失信合作社,促进合作社诚信自律、信用发展,营造守信重约的创业氛围,从而推进“两创”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在石门镇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者为:石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的成员单位。
第四条 石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合作社信用奖惩办法的制定,并对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 在石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成员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利用合作社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依据本办法对石门镇范围内的合作社信用情况进行奖惩。
第六条 企业信用的奖励方式有:优先评优、评级,表彰、授牌,新闻媒体宣传,信贷优惠,政策扶持等;惩戒方式有:警告,内部通报,重点监管,发布预警等。
第七条 信用状况优良,并已经建立起规范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合作社,通过合作社自愿申报,由石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农经局审核、评选,授予“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并向社会公示。获得“桐乡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合作社可申报“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合作社可申报“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信用状况优良的合作社、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时,可以予以简化程序并开辟“绿色通道”。
第九条 信用状况优良的合作社、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轻微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提示方式,督促其自查自纠,对及时改正的可免予或减轻处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合作社,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检查的频率和力度,予以重点监管。
第十条 信用状况优良的合作社、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成员单位评先、评优、评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优先赋予各类信用资产。对严重失信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取消其评先、评优、评级资格,降低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联合石门镇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对“信用AAA/AA级合作社”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贷款利率优惠、手续简化、合作社发展融资优先支持等金融优惠;工商信用C级以下合作社采取信贷限制政策。
第十二条 信用状况优良的合作社,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参与竞标;严重失信合作社,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予以限制。
第十三条 信用状况优良的合作社,在协会组织的各类品牌、农业博览会等活动中,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参加;严重失信合作社,在活动中予以限制。
第十四条 对失信合作社,在警告和处罚的基础上,各相关部门要对其加强引导和服务,合作社经过实质整改后,通过申请,根据其整改情况,在保存其违法失信记录的前提下,修复信用失分,并调整评价等级和监管类别。
第十五条 凡故意从事欺诈、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严重等不良社会后果的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在信用修复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严谨、负责地对合作社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石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印发 农民专业合作社 信用奖惩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府办,农经局,工商局。
石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