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1日
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委托有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代理投资人或业主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投资概算、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探索前进”的原则进行。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委托非政府中介机构进行代建。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相关政策,审定年度代建项目计划、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奖励及项目代建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监督小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评价。
第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确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筛选确定代建项目,并提出代建形式和代建单位的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初步设计批复中对领导小组审议决定的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第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也可以将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实行阶段性管理。
全过程代建是指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由代建单位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管理队伍,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代建单位承接代建工程后应建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三)参与重要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