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6]1号文件予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5日
桐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增强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经济结构和完善城市功能为目标,充分发挥我市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积极营造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提升全市经济综合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规划建设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发展区,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引进和培育相结合,力争到2016年全市总部企业达到15家以上,总部经济发展区建成总部大楼10幢以上,使总部经济成为全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三、认定标准
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包括现有企业和新迁入的企业)。
(一)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2.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3.相对控股企业不少于2家,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属于以下六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
2.境内上市企业;
3.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4.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
5.上一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企业;
6.上年度由国家级行业协会企业排序中,名列行业前五位的企业。
(三)不能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以下分类标准认定:
1.现代制造业总部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本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近二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年度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000万元以上。
2.现代建筑业总部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本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近二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年度在我市入库的税收1500万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