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凡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低保家庭,需从低保救助对象中退出,这是政策科学性、合理性的具体体现。然而,对于刚退出低保的困难家庭,收入状况还不稳定,家庭还相当脆弱,因此,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桐政〔2012〕39号)要求,决定建立困难救济制度,给予一定的政策过渡期,使这些家庭逐步走出困境,让低保政策更加深入人心,提升为民造福的政府形象。现对退出低保家庭生活补助作以下规定。
一、补助对象
是指因家庭收入超过桐乡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及时退出低保的家庭。《桐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桐政(2001)159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补助标准
退出低保的家庭其生活补助标准:按其家庭退出低保时实际享受低保金的50%,给予一次性发放一年的生活补助费。
三、补助程序
因家庭收入超过桐乡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退出低保的家庭,在申请低保注销的同时提出生活补助申请。
(一)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有关村(社区)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填写《桐乡市退出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报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批。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提出补助意见,并将核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纳入补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四)发放。对纳入补助范围的困难家庭,由市民政局通过原低保个人帐户社会化发放。
四、管理要求
生活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列财政预算项目。退出低保家庭在退出后的一个年度内如果重新申请低保时,生活补助款计入家庭收入。
五、本规定从
六、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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