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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宇舟特种纤维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桐乡市宇舟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特种差别化超细复合丝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收悉,我局对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进行了研究,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议的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CODcr)0.701吨/年,氨氮(NH3-N)0.175吨/年。
二、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比例的地区,按规划要求执行。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你公司所处为区域环境功能不达标的重点准入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均为1:1.5。具体削减替代量来源如下:化学需氧量(CODcr)由嘉兴市下达的2011年度建设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区域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结余量(尚结余69.8206吨/年)中替代,替代量为1.052吨/年;氨氮(NH3-N)由桐乡市新生丝厂关停项目结余量(尚结余 3.522吨/年)中替代,替代量为0.263吨/年。
三、你公司所需的排放指标化学需氧量(CODcr)须经交易购买后方可使用,氨氮(NH3-N)暂不交易。
四、该项目须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建设,并严格按环评批复意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做到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要求。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2月20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的意见.doc">附件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