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及水系连通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8日
桐乡市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及
水系连通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及水系连通试点(以下简称重点县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县试点工程为以镇(街道)、村级河道为主的水系,范围包括梧桐、龙翔、濮院、乌镇、屠甸、崇福东、崇福西、高桥、大麻、凤鸣、洲泉西、石门和河山13个试点项目区。
第三条 重点县试点以恢复河道基本功能、改善农村水环境为主要目标,发挥河道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生态环境等综合功能,通过水系连通、河道疏浚、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集中投入,整体推进,建管同步。其中,水系连通是为打通断头河、连通邻近河道、提高水体流动性而实施的必要的短距离连接河道段及涵闸等工程。
第四条 重点县试点实行绩效管理,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及市、镇(街道)、村配套资金的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桐乡市人民政府是重点县试点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市长为执行组长,发改、财政、国土、水利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在市水利局下设办公室;明确桐乡市水利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项目法人;落实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等政策性事项;重点县试点工程建设业绩纳入市政府对各镇(街道)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 重点县试点项目是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的政府性实事工程,事关百年大计、民生大事,各相关单位必须履行职责。
(一) 桐乡市水利局是重点县试点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1.指导和监管全市重点县试点工作;
2.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实施进度的统计上报;
3.会同财政局做好项目实施计划、完工验收等工作。
(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重点县试点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单位。
1.成立由镇(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
2.负责落实具体项目实施单位为各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
3.做好项目区宣传发动及政策处理等工作;
4.落实资金的筹措、上交,下拨资金的使用申请;
5.督促各实施单位配合施工质量监管及工程资料的收集。
(三) 桐乡市水利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重点县试点工程的项目法人。
1.接受市政府和市水利局、财政局的领导和监管,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2.负责做好所涉项目区按规定的各项招投标事项;
3.组织和落实参建各方的工程施工建议、项目实施方案报批等事项;
4.负责做好资金筹措、工程统计、资料收集和上报等事项;
5.制定和落实公司内部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重点县试点工程《桐乡市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及水系连通试点规划》(以下简称《试点规划》)已通过省水利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及批准,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实施方案。
第八条 项目法人以批准的《试点规划》为依据,以项目区为单元,通过委托或招标的形式,落实具有水利设计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单位须按小型项目初步设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和施工图。
第九条 实施方案经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进行技术审核后,由嘉兴市水利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批复。
第十条 桐乡市水利局及各项目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和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加大前期投入,保证前期工作质量。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下达和使用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根据相关政策负责筹措,资金来源由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桐乡市本级财政资金、镇(街道)配套资金组成。按照我市财政补助政策,重点县试点工程的资金配套确定为:除省以上(含省级)补助外,其余按市财政60%,镇(街道)40%的比例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