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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或进入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有关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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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鼓励和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或进入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有关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0日

 

关于鼓励和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或进入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

有关政策实施办法

 

    为鼓励和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或进入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有效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特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积极培育企业上市和发展股份制企业。对申请成立或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上市或到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提供准入服务。对企业在申请上市或到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前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免交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交易费用。

   二、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其用于企业上市前期的相关费用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的税收,由企业根据上市进程提出申请,并报备相关材料,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由市财政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

   (一)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报证监局备案的,给予奖励300万元;

   (二)上市申请报会获证监会受理的,给予奖励300万元;

   (三)成功获得发审委通过核准发行的,给予奖励400万元;

   三、企业上市后首次募集资金超过5亿元的,对其超过5亿部分投资在桐乡市范围内的实际投资额,按千分之五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

   四、上市企业以配股、非公开发行、公开增发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用于在桐乡市范围内投资的,以其投资金额按当年度投资奖励政策再提高一个百分点给予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五、上市企业可转债、公司债等其他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并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投资,且其借入资金的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按超过部分不大于一个百分点给予财政贴息,补贴期不超过18个月,最高限额100万元。其中可转债成功转股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给予奖励(需扣除实际财政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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