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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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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5日

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嘉政办发〔2012〕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全面建立动态管理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基本形成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一)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发展规划。以适度普惠为目标,从养老产业化的高度,将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与医院、学校、菜场等社区配套设施同步规划,以硬性指标列入城市居住区配套用房,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要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已建小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用房、设施等资源改造后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编制体现区域特色的市镇两级养老服务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建设时序、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全面推进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规划。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各镇(街道)要在当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预留3%~5%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确保满足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服务机构模式。重点鼓励发展为失能老人、失智老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各镇(街道)要有以医疗康复和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发展居养型养老机构。

  三、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一)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对已经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和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机构。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基本完成城乡社区20分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二)鼓励兴办为老服务组织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为老服务实体,通过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镇(街道)、社区要利用辖区内医疗机构、餐饮服务、家电维修等资源,构建“助老服务网”,并采取社区社会组织形式登记备案。

  (三)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协调为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专业、个性的居家养老服务。继续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四、积极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

  (一)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大力发展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

  (二)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各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继续推进敬老院转型升级,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三)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以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形式进行登记管理。

  (四)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水平。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医务室;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合作,促进养医结合。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医务室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机构。

  五、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一)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根据现实条件,可逐步扩大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二)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全市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三)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通过全市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费用,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加快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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