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相关企业,各镇(街道)环境保护所,局各科室、站、大队、中心:
根据《嘉兴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嘉环监测〔2011〕35号)要求,为规范企业的排放行为,对企业排放口实施有效监管,防止综合废水排放口、含铬废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的非正常排放,我局决定对重金属排放嘉兴市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排放口先行进行规范化整治,其他制革及毛皮加工、印染、化工、造纸企业对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按照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要求的时限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重金属排放嘉兴市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完成时限
2013年6月30日前。
三、整治内容
(一)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各相关企业含铬废水预处理设施出口、综合废水排放口要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建设完善。建设的规范化排放口要充分考虑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雨水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参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执行。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设置一个含铬废水预处理设施出口、一个综合废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未经批准不得另外私设排放口。
(二)设立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各企业必须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环办〔2003〕95号)和国家标准GB15562.1-1995和GB15562.2-1995的要求设立排放口标志牌。
(三)建立规范化排放口档案。各相关企业应建立各排放口相应的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的地理位置(GPS定位经纬度),排污口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立标情况及维护管理情况等,同时上报所在镇(街道)环境保护所建档以便统一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由各镇(街道)环境保护所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负责组织监督实施与验收。开发区企业由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二)各相关企业必须严格实施雨污、清污分流,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企业,我局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1.重金属排放嘉兴市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