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日
桐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总部经济的集聚发展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总部经济区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力,现就《桐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桐政发〔2012〕89号),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规定适用于总部经济区范围内的总部大楼、市金融商务区范围内的总部大楼和金融大楼以及入驻大楼的企业。
(二)总部经济区的设立必须符合桐乡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面积100亩以上或建设总部大楼5幢以上的集中区域,由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金融商务区规划区域明确为振东新区凤凰湖北岸、文定路以西、环城东路以东、濮院大道以南区域,规划面积约630亩。
二、开发建设管理
(一)开发类型
1.独立开发:由单个企业投资开发建设项目。
2.组合开发:由商会(行业协会)牵头组织, 商会(行业协会)须经民政部门依法核准设立、年检合格,参与联建的企业控制在2家以上15家以内,且须入会1年以上的会员企业组建项目公司联合开发建设项目。
(二)开发申请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商会、行业协会牵头联建),有意向投资建设总部经济区总部大楼项目的,向各区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有意向投资建设市金融商务区金融大楼项目的主体,直接向振东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三)供地方式
项目采用公开出让方式,其中市金融商务区总部大楼和金融大楼项目土地楼面出让起始价为1200元/平方米。
(四)建设要求
新建总部大楼单幢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容积率2.5及以上,主体大楼层数不低于15层,用地性质为办公或商办,其中市金融商务区的总部大楼项目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金融大楼项目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
(五)出售转让规定
1.开发建设项目原则上以自持商务办公为主,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功能,不得以酒店式公寓等其他住宅类形式进行使用。
2.在不改变功能、结构、外立面等情况下允许部分转让:
(1)独立开发模式的,其出售转让面积不得超过规划批准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0%。
(2)组合开发模式的,其出售转让面积不得超过规划批准计容总建筑面积的30%;参与企业自持面积不得少于一层且转让面积不得超过其分摊部分面积的30%;所有参与联建的企业须在项目土地挂牌前由商会(行业协会)牵头约定开发建设项目各自分摊比例。
3.同一楼层出售转让最小分割单元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裙房及地上一层,不得出售转让;
4.开发建设项目建成交付后,自持产权面积10年内不得分割、不得转让,以后年度企业如转让的,须全额补交享受的扶持政策资金、土地增值部分(按届时同类地段同类型土地市场评估地价与受让时地价的差额计算)。
(六)开发企业产权登记
项目竣工验收后,经确认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产权须以申请时法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七)项目管理要求
总部经济区的管理工作由各所在地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各主管单位须制订区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并与协议投资主体签订书面承诺书予以严格落实。开发主体须接受所在地主管单位和市级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三、建设发展政策
(一)开发建设奖励
1.总部大楼建设在执行桐政发〔2012〕89号政策基础上,在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持产权面积)按财政返还主管单位额度予以全额返还;散装水泥使用基金及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基金,在项目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承诺基础上可先建后缴,符合条件的,全额返还。
2.市金融商务区建设的总部大楼和金融大楼,同时享受以下政策(本项政策只适用于市金融商务区,奖励资金由振东新区管委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