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加快实施“退二进三”的补充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3日
桐乡市加快实施“退二进三”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退二进三”工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鼓励支持原有工业企业加快腾笼换鸟实施“退二进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有关规定,现就《桐乡市推进市区“退二进三”工作暂行规定》,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适用条件
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须由企业向所在地镇(街道)、管委会(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提出“退二进三”实施要求,再经实施单位同意后带方案向市“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组织实施执行本意见。
二、鼓励政策
(一)对企业选择不改变用地性质,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发展服务业,按市政府令第89号足额缴纳土地收益金。收益金由市财政与实施单位5︰5分成,如新办服务业企业达到限上标准后,市财政再按收益金的20%补助给实施单位。对企业的奖励由实施单位商议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