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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局属各科室、大队:

《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 28日

 

 

 

 

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确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立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案审委是本机关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对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以下案件为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一)案件审核机构与办案机构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

(二)调查困难、取证困难、认定困难的复杂案件;

(三)容易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或影响较大的跨区域的案件;

(四)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

(五)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案件;

(六)拟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包含2万元,以下同)罚款、没收违法财产2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案件;

(七)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八)在实践中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在理解、适用上遇到的亟待研究解决的案件;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十一)案审委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案审委具体职责:

  (一)审查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审查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拟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三)审查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四)对审查的案件应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条 案审委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政策法规科负责人、有关职能业务科室负责人、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案审办设在局政策法规科,主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人担任,负责处理案审委日常工作。

  第六条 案审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应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将立案查处案件调查取证材料提交案审委审议等。

(三)负责提请、组织案件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

第七条 办案机构对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议,提出拟处罚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案审办提出申请。法制部门在案件审核过程中发现需要由案审委进行审理的,亦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  案审办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集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提交案审委审理。对属于审理范围的,案审办应及时向案审委主任汇报;对不属于审理范围的,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案件材料一并退还办案机构。

  第九条 案审办在3日内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安排具体开会时间,并应当在开会3日前,通知案审委委员。委员可以随时到案审办阅卷。

第十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生效。同时,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经案审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案审委会议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案件办案机构陈述案情、拟处罚决定;

  (三)案件审核机构陈述对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委员讨论案情,并发表意见;

  (五)进行表决;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

(七)案审办制作《案件讨论笔录》,参会的委员或列席人员审阅后签字。

第十二条 案审委会议实行主持人(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案审委委员与审理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报案审委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四条  案件办案机构必须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靠性负责,案审委只对据此作出的决定负责,每位案审委委员对各自在审议中的发言负责。

第十五条  案审委参会委员对讨论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案审委讨论案件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可采取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案审委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和结果,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决定。

处理决定包括以下内容的一项或多项:

(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经调查证据不足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调查证据不足,要求补充调查后,再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

(四)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需要移送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六)其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的5日内,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2份,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报案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在处罚决定执行后的7日内将案件的结案报告和罚没款凭证复印件报案审办备案。

第二十条  参加案件审理讨论的委员或列席人员应对会议有关内容予以保密。查阅案件审理讨论记录,应经案审办负责人批准。复印案件审理讨论记录,应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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