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促进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节能专项监察,现将省能源监察总队《关于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浙能监[2013]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关于下达2013年度能源监察计划的通知》(桐经信资〔2013〕43号)文件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实施。
附件:关于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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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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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8日 |
附件
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文件
浙能监〔2013〕15号
关于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能源监察支队(中心)、能源监察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为加强对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促进重点用能单位对节能法律法规制度的落实,经研究,决定于节能宣传周前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节能专项监察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主要内容
(一)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和执行节能管理制度情况;
(二)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人员聘任制度情况;
(三)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四)重点用能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二、时间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支队(中心)、大队要高度重视此次节能专项监察活动,把这次节能专项监察活动作为提高节能行政执法能力、促进节能管理和“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节能专项监察小组,认真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通过此次节能专项监察活动,促进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制度。
(二)突出重点。各支队(中心)、大队应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进行梳理,确定重点监察对象。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逐条逐款对照检查,监察中要按照《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做到程序规范、文书齐备,依法行政。
(三)坚持公平公正。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公平公正地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违法行为较重的,要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研究,做到行政处罚决定准确科学。
(四)搞好宣传教育。对这次专项监察活动要进行认真部署,并制定方案;要加强被监察单位的教育工作,使其正确对待,积极配合,确保监察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扩大社会宣传效果。
(五)加强督导。省能源监察总队拟成立专项监察督导小组,分期分批到各市、县(市、区)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帮助市、县(市、区)机构开展专项监察活动,适时对存在问题和被监察单位进行抽查。各地市监察机构也要加强对县级监察机构的帮助和指导。
请各单位于
联系人:丁黎华 电话(传真):0571-88802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