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队、中心、分局、工商所,机关党委、个私协会:
为适应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需要,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业态优化升级,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桐乡市“个转企”工程实施意见》,本局对《桐乡市个体工商户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转变为有限公司应当由桐乡市工商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注册窗口负责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变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所在地工商所(分局)负责登记,窗口专门设置“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提供登记咨询、指导及办理。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转变为有限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关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名称核准机关核准名称后,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标明“由个体工商户______注册号______转型”。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窗口向申请人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同时出具《“个转企”联动审批联系单》(附件1),列明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号,已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向各前置审批部门提交申请,同时提交《“个转企”联动审批联系单》,各审批部门在接到联系单后予以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审核发证。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申请书(有限公司)》(格式见附件5);(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个体经营者(或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同意转型为企业的同意书(格式见附件2);(5)《债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股东出资信息》;(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监事、经理信息》;(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信息》;(10)住所使用证明;(11)《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1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13)其他需提交的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类型需先行取得批准文件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1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4),为企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有特殊情况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范执行。提交文件及申请书格式见附件6、7。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办法由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增加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附件作相应修正。
《桐乡市个体工商户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