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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桐乡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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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社团、社工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意见》(桐委〔2011〕7号)、《关于印发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六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桐委办〔2012〕24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实施意见》(桐委办〔2013〕17号),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现将《桐乡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桐乡市民政局

                                         2013年6月24日

 

桐乡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社团、社工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意见》(桐委〔2011〕7号)、《关于印发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六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桐委办[2012]24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实施意见》(桐委办〔2013〕17号),为进一步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其在社会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民生保障的公益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民生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包括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具体指:

    一、为孤、残、老、幼等提供生活照料、精神关怀等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从事救助、救灾或具有慈善性质的社会组织;

    三、为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服务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四、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组织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二、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三、通过资金扶持、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应由业务指导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申请设立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简化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的程序:

    一、具备设立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但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教育类、卫生类、职业培训类等),须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申请注册登记。

    二、符合条件但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以同时作为该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

    三、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登记、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分别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向申请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申请登记公益性社会团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筹备。发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备成立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备成立申请书(含可行性方案);(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场所使用权证明;(五)验资报告;(六)已联络的会员名册。以上正式材料可延用于成立阶段。

    二、受理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三)《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四)《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五)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形成的各项决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发布公告。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由社会组织按实支付。

    第七条 申请登记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含可行性方案);

    二、验资报告;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须取得相应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在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申请换发、补发登记证书,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本年度的活动安排等材料,按要求接受年度检查。对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国家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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