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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发改(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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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有关科室:

  为切实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桐乡市发改(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桐乡市发改(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桐乡市物价局

  2013年5月30日

  

  

  

  

  

  
桐乡市发改(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列入《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监审目录》,以及虽未列入《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但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由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形成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除上款之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价格方面重大问题,职能科室认为有必要的,也可提请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

  第二条  本局在制定价格过程中,需要开展调查、成本监审等与制定价格相关的公务活动时,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工作人员与拟制定价格项目的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三条  制定价格方案的承办科室人员应综合考虑价格政策规定、成本监审情况、周边价格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科学拟定定调价方案,报分管领导审阅后提请审议。

  第四条  由审价委员会对制定价格方案进行集体审议。审价委员会审议制定价格方案,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五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审价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制定价格方案的承办科室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会议举行时间由主持人确定。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承办科室负责。

  第六条  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包括:

  (一)制定的价格、成本调查资料和相关背景材料;

  (二)制定价格的初步方案;

  (三)制定价格对申请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四)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纪要、社会各方面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专家讨论的,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五)审价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价委员会对制定价格方案审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是否正确、充分;

  (二)调整价格的时机是否恰当;

  (三)制定的价格水平或调整价格幅度是否合理,是否兼顾了各方面利益;

  (四)制定方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需要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审议议题;

  (二)方案承办人陈述方案内容、制定方案的简要过程和需要说明的情况及问题;

  (三)委员就方案的有关问题向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询问;

  (四)委员发表意见;

  (五)实行表决制,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为通过制定价格方案;否则为未通过。

  第九条  未经审价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制定价格方案,不得发布执行、送交有关部门会签或者提交市政府、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主持人代表审价委员会宣布定调价决定。会后2个工作日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

  (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四)作出决定的日期、委员会成员签名、本局名称及盖章等。

  第十一条  审价委员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及申请人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定调价决定作出后,承办科室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或报批,并将批准方案在报刊或政务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定调价方案均于公布后30日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议未通过的制定价格方案,经修改、补充、完善后可再次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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