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本局各有关科室:
为切实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桐乡市发改(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桐乡市发改(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桐乡市物价局
2013年5月30日
桐乡市发改(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列入《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监审目录》,以及虽未列入《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但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由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形成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除上款之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价格方面重大问题,职能科室认为有必要的,也可提请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
第二条 本局在制定价格过程中,需要开展调查、成本监审等与制定价格相关的公务活动时,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工作人员与拟制定价格项目的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三条 制定价格方案的承办科室人员应综合考虑价格政策规定、成本监审情况、周边价格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科学拟定定调价方案,报分管领导审阅后提请审议。
第四条 由审价委员会对制定价格方案进行集体审议。审价委员会审议制定价格方案,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五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审价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制定价格方案的承办科室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会议举行时间由主持人确定。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承办科室负责。
第六条 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包括:
(一)制定的价格、成本调查资料和相关背景材料;
(二)制定价格的初步方案;
(三)制定价格对申请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四)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纪要、社会各方面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专家讨论的,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五)审价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价委员会对制定价格方案审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是否正确、充分;
(二)调整价格的时机是否恰当;
(三)制定的价格水平或调整价格幅度是否合理,是否兼顾了各方面利益;
(四)制定方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需要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审议议题;
(二)方案承办人陈述方案内容、制定方案的简要过程和需要说明的情况及问题;
(三)委员就方案的有关问题向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询问;
(四)委员发表意见;
(五)实行表决制,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为通过制定价格方案;否则为未通过。
第九条 未经审价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制定价格方案,不得发布执行、送交有关部门会签或者提交市政府、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主持人代表审价委员会宣布定调价决定。会后2个工作日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
(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四)作出决定的日期、委员会成员签名、本局名称及盖章等。
第十一条 审价委员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及申请人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定调价决定作出后,承办科室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或报批,并将批准方案在报刊或政务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定调价方案均于公布后30日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议未通过的制定价格方案,经修改、补充、完善后可再次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