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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档案局 |
关于转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嘉兴市监察局、嘉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嘉兴市档案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并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
桐乡市监察局
桐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桐乡市档案局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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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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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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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档发〔2013〕28号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档案局、监察局、人力社保局,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签署,以第30号令的形式发布,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国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档案法规体系,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举措。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规定》,进一步推动我市依法治档、从严治档进程,现就《规定》的学习贯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总结档案法治实践多年经验,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做出明确规定。它的公布施行,对于严肃行政机关档案管理纪律,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档案管理行为,健全国有档案管理监督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完整与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性和针对性。
学习宣传《规定》是档案法制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档案部门和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规定》,要把学习《规定》作为“学法用法”内容之一,充实到公务员培训计划中。力求通过卓有成效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和广大档案工作者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管档的责任感,忠实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神圣职责,为安全保管国家档案,有效防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切实落实执行,全面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规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采用细化列举方式,分别确定档案接收征集工作中三种违法违纪行为(第三、四、十五条),档案保管利用工作中十一种违法违纪行为(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四、十六条),档案安全六种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二、十三条),明确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五种责任人员(第二条),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种类。执行过程中,当发现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需要作出具体行政处分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做到“三个应当”,即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惩处相结合,坚持处分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各级档案部门,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对档案工作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作出表率,自觉贯彻,垂范遵守,进一步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档案学法、知法、守法氛围的形成。档案从业人员应对《规定》的重要内容熟读熟背,提高岗位风险意识和职业素质,为实现我市各行各业各领域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提供有力保证。
三、强化执法职能,严肃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监察、人力社保、档案部门要将《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摆在重要位置,不定期开展《规定》执行情况的专项督查,加大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重点加强本区域内发生在工程建设、干部人事、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等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专业档案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惩治,通过抓典型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要准确把握《规定》的处分裁量标准,依法依规提出适当的处理意见,同时严格按规定程序做好相应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把执行《规定》与日常档案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查找档案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规定》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重点从七个方面进行对照检查,一是查档案岗位职责的落实;二是查档案管理制度的科学健全,三是查收集归档范围的全面准确;四是查档案年度整理有无积欠,五是查档案依法移交是否及时;六是查档案设施设备的配备到位,七是查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范机制的周全严密。通过排查,有效防止和减少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努力把贯彻执行《规定》的成果,转化为提升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实际行动。
四、建立协作机制,确保追责工作落到实处
全面正确地实施《规定》,依法开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惩处,是监察、人力社保、档案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是要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保证《规定》在全市档案管理领域的执行见到成效;二是要加强沟通协调,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等方面,建立协作配合制度和机制,确保追责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建立档案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备案制度,及时掌握违法查处、纪律惩戒工作情况,不断研究解决新问题,努力开创档案工作依法管理的新局面。
希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住《规定》施行的有利契机,加快推进档案事业法制化、规范化进程,不断提升档案管理和利用水平。对《规定》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档案局。
附件: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嘉兴市监察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档案局
2013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第 30 号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1月24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7次部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2012年4月28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马 馼
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 家 档 案 局 局 长:杨冬权
2013年2月22日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