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各镇(街道)环境保护所,局各科室、站、大队、中心:
根据嘉兴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13〕86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固体废物监管水平,请各地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并将其内容贯宣至各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提高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决不能在思想上麻痹大意、决不能在行动上疏于防范、决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要将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宣传到所有产生、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
二、梳理问题,全面检查。全面检查辖区内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单位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安全分类贮存、规范委托利用处置、履行转移报批和联单手续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三、严格准入,全程管理。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嘉环发[2012]105号)的有关要求,在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及项目“三同时”验收时,应特别注意审查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利用处置去向。
四、严格执法,从重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要加大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力度,对随意处置、非法转移和无证经营行为依法处罚。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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