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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

 

桐乡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清洁畅通,巩固河道综合整治成果,保障灌溉引水、防洪排涝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包括市级河道、镇级河道、村级河道、池塘。

  市级河道,一般指本市境内行洪、排涝、灌溉起关键性作用的重点河道。

  镇级河道,一般指流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集镇、镇级工业区,对本镇、街道及周边镇、街道引排水起重要骨干作用的河道。

  村级河道,指一般的村级引排水河道。

  池塘,指村庄周围与河道不连通的水域。

  第三条  河道的保洁范围是指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河道、两岸堤防及临、跨河的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全市城区河道和农村河道实施保洁全覆盖。

二、保洁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河道保洁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统领与协调全市的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组织领导,将河道保洁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各级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2.协调解决辖区内河道保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明确各镇、街道、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作为河道保洁责任单位,并以各自行政区域划分河道保洁责任区。边界河道保洁责任区由双方协商确定;

  4.保障河道保洁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市、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财政预算;

  5.组织进行河道保洁监督考核工作。

  第五条  市水利局是全市河道保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河道的保洁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1.完善河道保洁相关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管理工作意见;

  2.每年年初下达河道保洁计划,负责对全市各河道保洁责任单位提出的责任区内水域面积增减申请进行审核;

  3.协调做好区域内行政交接区域的河道保洁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河道保洁监督考核工作,督促河道保洁责任单位落实保洁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作为河道保洁责任单位,负责属地河道保洁实施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

  2.对责任区内水域面积的增加或减少向水利局提出申请。

  3.负责辖区内河道及各类临、跨河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时调解水事纠纷,配合市水利局对水事违法事件的查处。

  4.根据市下达的保洁任务,以责任状的形式,下达各保洁项目的管理目标任务,并组织内部考核,建好保洁管理台帐。

  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保洁补助资金;市创建办负责绕城范围内河道保洁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加大对企业排污的监管力度;市农经局负责对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并加强对病死动物的管理,对河道内的病死动物落实责任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市交通局加强航道管理工作,负责通航船只生活垃圾、废油污水系统回收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保洁工作。

三、保洁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划分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河道保洁的责任单位。各保洁责任单位配合做好河道保洁监督考核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提高保洁工作效率。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作为保洁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河道保洁经费;做好本区域内河道保洁的相关工作,做到责任、人员、资金“三落实”;加强保洁巡查,劝阻破坏堤防安全和污染水面的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村、社区委员会做好本区域内河道保洁工作,可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2.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的河道,由经营管理单位作为保洁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河道保洁经费,确定保洁人员,实施保洁。

  3.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作为单位内部河道保洁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河道保洁经费,确定保洁人员,实施保洁。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行政区域划分各镇、街道、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河道保洁责任区。镇(街道)与镇(街道)之间的边界保洁责任区的划分,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的,由市水利局协调解决。

  第十条  各河道保洁责任单位应在沿河显著位置设置河道保洁公告牌。公告牌上应说明河道名称、长度、起止点,保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信息。

四、河道保洁标准

  第十一条  河道保洁要以改善水生态环境,恢复河道自然功能,消除脏乱差现象为准则。河道保洁应达到“三无标准”,河面无影响水生态的植物、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严禁将河道内清理的垃圾搁置在河岸,应及时清运,做到岸坡干净整洁。

五、河道保洁管理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保洁模式,确定保洁单位。可以镇或村为单位,组建保洁队伍,实施保洁;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即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河道保洁单位;可进行部门合作,与镇(街道)环卫部门联合开展河道保洁。经批准后用于旅游休闲、养殖等行为的河道,由使用受益者负责保洁。

  第十三条  各保洁责任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明确保洁队伍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数量和年龄结构、保洁设备和设施、保洁经验、管理制度、其它要求等。原则上每4~5公里河道配备1名保洁员,每20公里河道配备1名保洁监督员;保洁员年龄必须在65周岁以下;要求配置打捞船只和打捞机械等。

  第十四条  各保洁责任单位根据责任区河道保洁工作量,聘用专职河道保洁员,建立河道保洁长效管理专业队伍,签订管理合同,明确管理范围、职责和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河道保洁员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

  2.坚持每天到岗到位,佩带河道管理员标志,文明上岗

  3.及时打捞和清运河面、迎水坡(包括滩地)、堤岸的垃圾、有害或废弃漂浮物,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河坡垃圾、杂草等,做到河面无漂浮物,河岸干净整洁。

  4.保护和管理沿河设置的河道保洁公告牌、管理牌、河道界桩等。

  5.制止乱倒垃圾、乱堆乱放乱排等现象。如发现上述现象,应及时制止和清理,对擅自占用河道和排放污水现象必须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打捞物清运。

  1.城区河道保洁:其打捞物堆放、清运可按城市垃圾处置方式,清运至垃圾填埋点或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

  2.农村河道保洁:其打捞物堆放、清运可集中堆放,可按照 “村收、镇运、市处理”城乡一体化垃圾收集处置模式进行。

  3.堆放的打捞物对河道无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  台风、暴雨过后当日起三日内,各责任单位应集中力量清理河道中的垃圾、废弃漂浮物、杂草、障碍物等,确保河道畅通和河面、河岸干净整洁。

  第十八条  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各责任单位应立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当发生其它影响河道保洁的情况时(如河道内出现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等),各责任单位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六、保洁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水利局作为河道保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做好河道保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河道保洁责任单位作为河道保洁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河道保洁单位及个人作为河道保洁安全生产的实施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河道保洁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河道保洁人员人身安全、作业安全,保证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1.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确保安全生产资金(包括人身保险、救生设备等)。统一给河道保洁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河道保洁员配备救生衣、保洁设施等必要工具。

  3.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招聘河道保洁员年龄必须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每年对河道保洁员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保洁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自我救助能力。

  4.工作时必须至少两名保洁员一起作业,且必须穿救生衣,严禁酒后作业,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七、保洁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河道保洁纳入市政府对镇、街道、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的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河道保洁监督考核工作,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河道保洁监督考核工作,各河道保洁责任单位配合  第二十四条  河道保洁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资金落实、保洁效果、安全生产和台账制度等五个方面。具体标准见附件1《桐乡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定期考核评分表》。

  第二十五条  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日常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考核由市府办会同水利局、治水办、创建办、农经局(农办)、财政局、发改局、交通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考核小组,每半年考核一次,每年考核二次,考核方式由听汇报、看现场、查台帐相结合,并统一打分。

  日常督查通过日常巡查、明查暗访、市民来电等形式进行综合评分。

  1.日常督查由水利局负责,派出由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检查组,每月(除两次定期考核所在月外)不定期对镇、街道、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保洁责任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镇(街道)、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某一行政村,对该村所有河道进行检查;或随机抽取被检查镇(街道)、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部分河道进行检查。

  2.对日常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检查人员进行拍摄取证,并进行量化打分。同时,由水利局出具《桐乡市河道保洁联系单》交保洁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整改期限为7天,整改完成后由保洁责任单位反馈办理结果。水利局根据反馈情况随机进行现场勘查并再次进行量化打分,同时不定期对保洁责任单位的整改落实和反馈情况予以通报。

八、保洁费用组成及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保洁费用包含以下方面:保洁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人员的各类保险费,人员培训费,劳保用品费,打捞工具费,船只等设施设备使用及运行费,机物料消耗费,日常管理维修费,水草及垃圾清运处置费,税收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按照“确保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河道保洁补助资金每年列入市财政预算。各责任单位应将保洁经费列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按河道保洁年度实施计划,经考核后给予如下补助:

  1.市级河道保洁,补助0.40元/平方米·年。

  2.镇、村级河道保洁,补助0.20元/平方米·年。

  第二十九条 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得分作为每半年度市财政河道保洁资金补助的参考依据。考核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政策,考核得分低于80分高于70分(含70分)的按补助政策的90%享受,低于70分高于60分(含60分)的按补助政策的80%享受,低于60分的不得享受相应补助政策。

  第三十条  保洁补助资金每年下拨两次,上半年定期考核后下拨一次,年底根据考核结果再下拨一次。市保洁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留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根据每年的考核结果,在全市各镇、街道、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中评出优秀、先进、表扬单位若干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桐乡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定期考核评分表》

  2.《桐乡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日常督查评分表》

  3.《桐乡市河道保洁联系单》

 

附件:桐政办发[2013]1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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