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新光明印染有限公司:
2013年4月,我局检查到你单位存在污水调节池无防渗漏措施、污泥堆放场不规范等问题,我局书面要求你公司整改。你公司落实了部分整改措施,但经我局检查发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调节池北侧两污水池之间仍存有废水,现场用泥土进行覆盖(现场未完全覆盖),对该处的废水未进行规范化处理;厂区内办公楼北侧第二车间外与第三间车间外相邻处地面及雨水收集沟内存有废水;你公司2012年二氧化硫(SO2)排放量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2013年1月至6月的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比去年同期仍有增加。
为确保环境安全,根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对存在的问题限期两个月内完成整治。请你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整治完毕后及时提交整治情况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你公司如对上述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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