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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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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站、大队、中心,各镇(街道)环保所:

为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减少、化解行政争议和解决民事纠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2〕70号)和《桐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则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行政调解的目标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妥善解决争议的活动。环保行政调解的目标是:以提升环境信访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为目标,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问题,妥善解决和防止环境污染恶性信访事件的发生。

二、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坚持行政负责原则,充分发挥我局环保部门主导作用;坚持“属地原则,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坚持自愿、公正、高效、合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站在中立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进行调解;坚持维权维稳原则,过行政调解方式疏导、说服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争取达到息事罢访、定纷止争的效果。

三、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参加市委领导牵头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按照调解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通报纠纷受理以及处理情况;为开展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汇报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情况。

(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对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环境污染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定期向市行政调解机构汇报环境污染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研判分析。

(三)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行政调解工作培训,使我局调解人员知法、懂法,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领导包案制度。明确一名领导干部亲自负责处理因环境污染纠纷引发的重要疑难信访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解决”、“一包到底、一案一清”的原则,做到包接待、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五)行政调解档案管理制度。对文件资料和业务资料分类管理,每季度末做好该季度的档案整理装订工作,相关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接访受理登记单、回访记录等做到一案一档。

(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在抓好一般性污染源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排污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一把手挂帅。

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污染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四、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启动。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局机关依职权提出。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是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二)行政调解的受理。调解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应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

(三)行政调解的实施。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行政调解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正确途径,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调解协议的签订。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3.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须经我局认可,加盖本单位印章,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备案。

调解协议签订后,是复议案件的,我局终止行政复议案的审理;是其他特定矛盾纠纷的,由其它行政部门终止相应处理程序。

(六)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本单位应当终结调解,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含裁决)。一方当事人为促成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协议中所作出的不利陈述,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七)调解结果的回访。我局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五、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各项衔接工作

(一)加强领导。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成立桐乡市环保行政调解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环保行政调解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搞好衔接。一是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把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前置措施,及时依法调解,定纷止争;当社会矛盾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依法向司法机关表达自身诉求。二是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街接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

六、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搜集和宣传

在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对重点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搜集排查工作,采取主动走访的形式深入基层群众中,了解群众想法、存在的困难以及行政管理和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发生争议纠纷时,及时介入,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同时,加强法制和政策宣传,通过正面宣传引导,打消群众顾虑,消除隐患;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寻求行政调解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附件: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调解文书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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