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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濮院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濮院羊毛衫市场管理委员会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濮院针织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镇政府各科室及下属各企业、各行政村、社区: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职责范围,规范管理程序,特制定《濮院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濮院羊毛衫市场管理委员会

                                       濮院针织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濮 院 镇 人 民 政 府

                                       2013年9月2日

 

濮院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明确各单位的管理职责,确保小型工程的建设质量,强化政府(集体)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濮院羊毛衫市场管理委员会、濮院针织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下属各单位,镇政府及下属各科室、各企业,各行政村、各社区。上述各单位使用或部分使用国有或集体资金实施的5万元(含)以上、市招标平台交易限额以下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职能。负责制定各类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协调;负责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镇招标采购工作机构负责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日常工作。

第五条  管委会、镇政府各职能科室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承担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职责,按类别归属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进行业务指导、审核把关、材料备案。

    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科辖管管委会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的各类建设项目;

镇规划建设办辖管全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室内外装修类工程)、市政工程(含管线类、城镇绿化类、城乡照明类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镇农经中心辖管全镇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绿化类工程;

镇交通管理站辖管全镇交通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类工程)。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担全面的管理职责,按要求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各类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为各行政主管科室的项目,主管科室应履行业务主管及建设管理双重职责。

第七条  管委会财务科、镇内审办负责全镇各类工程的结算管理。

第八条  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批立项的项目应遵循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实行项目建设报备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持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地形图、设计图纸或初步方案、其它有关资料向行政主管科室申请立项。

第十条  行政主管科室负责审核项目的用地许可、规划许可、设计方案、概算投入。行政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签发立项审批表。

第十一条     行政主管科室统一编制项目管理目录,相关材料及时归档备案。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十二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按《濮院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国有或集体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按照规定情况需邀请招标或采取其它方式定标的须向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同意。非公开招标的邀请单位或潜在定标人由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有实质竞标必要的项目由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增配一定数额的投标邀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招标时需附立项审批资料、设计图纸、合同初步条款及其它工程相关资料。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由建设单位拟草,应对可能发生的问题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第十六条     行政主管科室应审查施工合同的内容,监督管理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调解施工合同纠纷,并对施工合同归档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审查主要内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签约代表双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和履约能力。

第十八条     行政主管科室应在收到合同草案5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

第十九条 承发包双方应在中标通知发出后7天内签定施工合同,并送镇招标采购中心及镇行政主管科室备案。

第二十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主管科室应制定工程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施工管理程序,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并负责对建设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落实施工管理责任制,实行单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制及施工管理人员报备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责令改正:

监督施工单位建立质量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项目经理跟踪管理,严禁施工单位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书面纪录并由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监督施工单位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主管科室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及安全生产履行检查职责,指导承发包双方建立施工管理档案并进行查阅,进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施工过程,查处施工质量及安全隐患,调处施工纠纷。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承发包双方应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变更工程量实行书面报批备案,并及时对变更事项如实记录。估价在5万元以内的变更由行政主管单位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签署后实施。估价在5万元以上的变更由分管领导上报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科室应制定各类工程的验收办法,规定检测检验项目,制定达标规格,确定不合格工程的处置办法,指导工程验收统一规范。行政主管科室应派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对工程质量发表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拟定验收方案,报行政主管科室同意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对于不合格工程,验收组应提出整改意见及处理措施,承发包双方应形成具体整改方案,报行政主管科室审核后执行。

工程质量验收过程应接受镇纪检部门监督,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行政主管科室移交建设项目管理档案。

第三十条 镇招标采购监督领导小组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检查,并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财务科、镇内审办分别负责所属各单位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财务科、镇内审办应统一合同条款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并对相关条款履行业务审核。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结算依据原则如下:

合同中已有适用范围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原则上按施工同期信息价以中标价或合同总价与预算总价的比例下浮审计结算,并由承发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阶段进度款支付前要求施工方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建设方应在14天内进行核实,按核定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四条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建设方收到施工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初步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十五条      财务行政主管科室、镇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项结算进行最终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最终审计报告应经镇财务行政主管科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署确认。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确认的审计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承发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经招标的项目承发包双方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签订的协议无效,由财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各相关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濮院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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