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FTXD01-2013-00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规范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
关于规范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非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
二、本意见所称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是指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为零售商业(不包括商业建筑规模小于3000平方米的商住用地和沿街条式商住用地)、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商务(商办)用地的五大类项目。
三、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土地出让前由发改(服务业局)部门按《桐乡市服务业项目不分割产权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不可分割销售比例。规划建设部门在拟定规划条件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国土资源部门将规划条件和出让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四、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在符合《桐乡市服务业项目不分割产权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基础上,规划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审批,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餐饮、旅馆外的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卫生间应按层集中设置,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但允许平均每个标准层建设不超过2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因特殊地形限制,标准层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1个);
(二)除旅馆外的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内部平面应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
(三)具有公共的出入通道,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四)规划用地性质为零售商业的,以具有墙体围合的空间作为最小分割单元;
(五)规划用地性质为批发市场的,应以墙或柱作分割单元;
(六)规划用地性质为餐饮、旅馆的,除土地出让条件明确为产权式酒店(可分割)外,其它均不得分割销售,只能按幢整体销售;
(七)规划用地性质为商务(商办)的,以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当建筑单体面积小于1000㎡的按整幢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