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予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努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部分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不作调整,即为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2.3万元以下(含)。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不作调整,即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或按户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或按户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