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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专利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减少、化解行政争议和解决民事纠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专利保护中的职能作用,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2〕70号)和《桐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则指导意见〉的通知》(桐府法〔2012〕1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专利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行政调解的目标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便专利权人诉求,加快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营造知识产权保护良好氛围。
二、行政调解处理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纠纷进行处理,在遵循合法、自愿,有利化解纠纷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先调解、后立案。
三、行政调解处理范围
以下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被请求人一方住所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向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调解处理请求的专利纠纷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侵犯其专利权的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四、行政调解处理要求
请求人需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请求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解处理的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据。
五、行政调解处理程序
(一)请求人同意按本指导意见调解处理专利纠纷的,应填写同意适用本意见调解处理专利纠纷申请书。
(二)调解处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执法人员必须是二人以上。
(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适用本意见调解处理专利纠纷时,应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达调解地点,进行现场调解。执法人员应出示专利执法证件,根据情况作相应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应补充相关案件材料进行立案,并存档;调解结案后,未补充相关材料存档的,也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终止调解,或建议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根据本意见调解处理专利纠纷的期限一般为二个月,超过期限未能结案,当事人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进入专利纠纷案件行政处理程序,并告知请求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补充相关材料。
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撤回请求,及时结案,并统计在受理案件中。
六、行政调解书应注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制作时间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印章。
附件:桐乡市科学技术局专利行政调解文书
桐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