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97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12〕477号)文件精神,桐乡市环境监察大队在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指导下,在前期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依据省修订后的建设标准,不断加强人员管理、装备投入、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不断提升队伍的执法能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经过几个月紧张有序的工作,标准化建设迎检准备工作已全面完成,现申请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对我局环境监察大队进行二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特此申请,请批复。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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