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桐乡市民政局的行政调解职责,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我局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2〕70号),《桐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调解有关工作的通知》(桐府法函〔2013〕9号),我局对行政调解相关的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和汇总,现将梳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桐乡市民政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桐乡市民政局
2013年12月12日
附件
桐乡市民政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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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依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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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
法律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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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 |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法律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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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
法律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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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法律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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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
行政 法规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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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行政 法规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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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名管理条例》 |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
行政 法规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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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边界争议,由双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边界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上签字。 |
行政 法规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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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
部门 规章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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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名实相符。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路,下同)名称的,应当位于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命名的……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但是,征求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方面意见或者进行协调所需的时间除外。 |
地方性法规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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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需要,制订和完善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福利企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福利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为福利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
地方性法规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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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1〕262号) |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政技能人才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和提升民政服务社会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部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抓好落实,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民政技能人才工作。 |
规范性文件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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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政部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民发〔2011〕210号) |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农民工化解劳动矛盾、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工作,发挥好社区建设工作的牵头协调作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
规范性文件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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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 |
……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协商收取。为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做好整体谋划、管理指导、标准制订、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这项工作。 |
规范性文件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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