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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麻镇“退二进三”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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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桐政发〔2012〕64号和桐政发〔2013〕48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镇“退二进三”工作,优化城镇功能,促进经济升级,按照《大麻镇城镇总体规划(2009-2020)》和大麻镇产业布局,现就我镇“退二进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方式,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城镇品味,合理盘活存量土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相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积极扶持。“退二进三”工作要符合大麻镇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结构布局。对搬迁企业实施政策扶持,引导企业积极搬迁,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二)政府引导,企业实施。政府制订企业“退二进三”总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方向和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引导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做好搬迁工作。

(三)市场主导,有序推进。“退二进三”工作应结合镇区改造,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有序推进。“退二进三”企业腾出的土地资源由政府收回,凡要进行经营性开发的,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操作。

三、实施范围

全镇镇区核心区块以及根据城镇规划和发展需要须进行“退二进三”改造的其他区域。

四、实施要求

(一)企业搬迁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坚持区域集中、集约开发,主要向镇工业区搬迁。
   (二)企业搬迁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水节能、绿化美化要求,与全镇工业区布局协调相结合、与产业、产品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相结合。

(三)“退二进三”搬迁企业要制订搬迁方案。企业应根据目前的生产规模、产品结构,结合技术改造、产业调整、产品升级换代和发展规划等制订详细的搬迁方案,并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五、实施方式及补偿鼓励政策

(一)实施方式

1.货币安置。实行搬迁企业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结算,不再安排生产用地,企业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由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行解决。搬迁企业原则上以货币安置方式为主。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企业,在本镇范围内以购买标准厂房发展生产的,在市场价基础上享有优先购买权。

2.异地安置或租赁标准厂房安置。选择异地安置的企业,项目建设要求按照市政府相关准入条件实施。异地置换须经市“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实行协议出让,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原面积。

鼓励符合异地置换建设用地安置条件的企业在本镇以租赁标准厂房等方式发展生产。

3.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企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厂房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服务业,但应按《桐乡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原地改造。在不影响周边地块开发的前提下,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厂房兴办服务业,改变用地性质后其房产、地产仅限于企业自用或出租(不得开发经营性房地产或部分调整为经营性房地产),在符合总体规划和不得分割转让、分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处置,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差额地价款。

(二)补偿及鼓励政策

1.原企业用地和建筑物补偿处置。对原企业用地和原厂区无法搬迁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等进行补偿,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镇政府或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并与企业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给予补偿。

2.设备搬迁及停产补偿。生产设备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处置。设备搬迁安装费及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的经济损失补偿,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相关标准执行。

3.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凭证为准,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有效凭证为准。对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4.奖励政策。

(1)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选择货币安置的企业,享受“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生产设备搬迁补偿”,腾出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和公开出让。土地经市场公开拍卖后,给企业拍卖价扣除全部成本后净收益的50%左右作为奖励,具体由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2)对实施临时改变用途的企业,企业按市政府令第89号足额缴纳土地收益金,镇政府将企业缴纳土地收益金镇得部分的35%补助给企业,如改变用途后的服务企业达到限上标准后,镇政府将再按企业缴纳土地收益金镇得部分的20%补助给企业。

六、其他事项

1.实施“退二进三”企业,须经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并上报市“退二进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2.“退二进三”实施范围内不再设立工业企业,企业现址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备案及扩大经营范围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3.列入城镇拆迁范围的企业不得实施“退二进三”。

4.上级政策如有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5.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充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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