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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4年度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项补助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加快推进我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依据《桐乡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桐财发〔2011〕80号)有关规定,现开展2014年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项补助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程序、标准,详见《桐乡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第四、五、六条。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上报;

2.申报材料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

4.申报截止时间至2013年11月30日。

5.联系人:屠国元,电话:0573-88021369。

 

附件:1.桐乡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桐乡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款支出申请(审批)表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11月7日


 

附件1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

 

 

桐乡市财政局

文件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桐财发〔2011〕80号

 

 


 

关于印发《桐乡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桐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59号)精神,特制定《桐乡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桐乡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5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局每年在上缴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中起重要作用的生产项目;具有推广价值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用项目,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项目;符合省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而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研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保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绩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和标准体系建设;

(二)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补助;

(四)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培训;

(五)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

(六)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根据浙财综〔2010〕59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支出合计不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如需采取其它扶持方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商定。专项资金补助形式及标准: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根据投入研发、应用资金额度一次性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为标准体系建设购置专用设备的,按照核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30万元的,按投入金额给予一次性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新建年发放能力2万吨以上的农村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被列为预拌砂浆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照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给予每吨不超过1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年终考评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

(六)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培训经费和有关的其他开支由市散装办提出方案,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以上一至五类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散装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资料评定,对大型建设项目或具有重大宣传意义的的项目补贴金额可以适度增加,具体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商定。原则上一个项目只采用一种方式进行补助。

第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桐乡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款支出申请(审批)表》、项目投入财务清单、科研合同、项目鉴定或评审报告等。

2、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为标准体系建设、设备购买和中转站建设项目:《桐乡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款支出申请(审批)表》、设备购买合同、设备技术性能参数的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预拌砂浆应用示范项目:桐乡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款支出申请(审批)表》、预拌砂浆供货合同、发票复印件、送货小票原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预(决)算书。

(二)提交的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补助的项目应在11月底以前报送市发改局散装办。散装办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年度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作重点及实际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组织实地调研和专家评审。项目审核情况汇总后,由市散装办研究提出当年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审定。

第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地拨付到项目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在收到拨入的专项资金后,应做到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的相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主管部门或单位予以落实,对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的单位,除追缴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其今后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桐乡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款支出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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