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
根据浙江省发改委、财政厅、保监委浙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农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发改综体〔2013〕5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农房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增设大棚蔬菜保险品种。
将原蔬菜(瓜果)大棚保险主险与附加险拆分,原蔬菜(瓜果)大棚保险改为大棚保险,保险条款、费率不变。增设政策性大棚蔬菜新险种,保险责任为风灾、暴雨、洪水、冰雹、雪灾等(具体见保险条款),保额为叶菜类400、600、800元/亩,非叶菜类800、1000、1200元/亩,多年生蔬菜1400、1600、1800元/亩,由农户自行选择参保,年费率6%,各级财政保费补贴70%,其中省、市财政(含市财政追加15%)分别承担22%、48%,农户自负保费30%。
二、提高水稻保险保额
水稻保险金额由原来400元/亩提高到600元/亩,保险条款、费率及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变。
三、调整生猪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比例
今年起中央财政对我省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10%提高至40%。按照向农户倾斜、向基层倾斜原则,生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调整为85%。其中中央、省、市财政分别承担40%、20%、25%;农户自负保费15%。
四、调整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及相关政策
取消政策性农业保险超赔五倍封顶风险分担政策,由省共保体全额承担实际赔偿责任,不再实行二次赔款赔付和年终封顶系数转换后结算方式,实行一次赔付。取消政府超赔责任,省、县(市、区)政府不再分担超赔责任。相应取消原巨灾风险准备金中政府超赔基金积累,超过当年农险保费 1.2倍以上部分的政府超赔基金调整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积累。
五、支付政策性农业、农房保险基层服务费用
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精神,由共保体与基层农险服
务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当年政策性农业保
险保费不超过5%的比例提取经费,以转账形式支付,用于承保
展业、查勘定损、防灾防损、技术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其中支付给在册的基层协保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低于80%。服务费用按财务要求规范使用,专款专用,履约发放。政策性农房保险参照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农业保险条例》,切实抓好政策性农业、农房保险各项工作,支持共保体加强基层农业、农房保险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加强新险种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积极参保。市共保体要优化服务,切实抓好调整后的政策组织实施,确保承保理赔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促进农业、农房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桐乡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表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13年7月30日
附件
桐乡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表
|
保险品种 |
保 额 (元/亩、头、羽) |
保险基准费率* % |
中央财政补贴率% |
省财政 补贴率% |
桐乡市财政 补贴率% |
农民自负费率% |
|
水稻 |
600 |
7.5 |
35 |
32 |
33 |
0 |
|
大棚 |
实际价值的60% |
钢架3.6 竹架2.1 |
0 |
22 |
48 |
30 |
|
大棚蔬菜 |
叶菜类400、600、800 非叶菜类800、1000、1200 多年生蔬菜1400、1600、1800 |
6 |
0 |
22 |
48 |
30 |
|
生猪 |
<=600 (种猪1000) |
4.5 |
40 |
20 |
25 |
15 |
|
鸡 |
肉用鸡6—10 种鸡、蛋鸡20—40快大型鸡6—10 |
4 5 1.4 |
0 |
26 |
44 |
30 |
|
鸭 |
肉用鸭7—9 种鸭和蛋鸭20—40 |
4 5 |
0 |
26 |
44 |
30 |
|
能繁母猪 |
1000 |
6 |
40 |
20 |
30 |
10 |
|
油菜 |
300 |
5 |
35 |
30 |
35 |
0 |
|
大麦 |
300 |
7.5 |
0 |
50 |
50 |
0 |
|
小麦 |
300 |
7.5 |
35 |
32 |
33 |
0 |
*:各品种的实际费率详见相应的条款费率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