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2013〕30号
关于印发石门镇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调委会、规模企业调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石门镇实际,特制订《首席人民调解员制》、《等级人民调解员制》、《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兼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制》、《人民调解疑难案件移送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奖惩制》六项制度。
一、首席人民调解员制
1.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颁发证书和聘书,持证上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席人民调解员报经市司法局审核后,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席人民调解员报经镇司法所审核后,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报市司法局备案。
2.首席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从担任人民调解员三年以上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调解员中选聘,也可以在具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丰富、自愿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离岗或退休人员中直接聘任。
3.主要工作职责: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主持调解疑难复杂纠纷;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类纠纷信息和动态,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纠纷的难点、热点问题,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纠纷;组织本辖区人民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规范、审定人民调解协议书,检查和督促生效协议书的履行、回访和归档。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授予机关取消原授予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的称号:
(1)受到刑事处罚的;
(2)受到劳动教养处罚的;
(3)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的;
(4)经查实因弄虚作假等骗取首席人民调解员荣誉的;
(5)其他需要取消原授予称号情形的。
二、等级人民调解员制
1.人民调解员等级共分一级、二级、三级,评定采用名单推荐制和审核制,由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提名,镇司法所初审后上报市司法局审核,“一级”由嘉兴市司法局评定,“二级、三级”由市司法局评定。依照等级人民调解员工作业绩、廉洁自律、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等,镇司法所每二年对其提出是否升级、降级或维持原级的初审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核。
2.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条件:
(1)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一般应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2年以上,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和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2)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3年以上,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工作能力较强,有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一般应在调委会担任主任职务或是主要业务骨干,可以带领和动员调委会其他成员开展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顺利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3.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1)纠纷调解数量和性质难度;
(2)调解质量和成功率;
(3)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提供量和质量;
(4)所获先进个人或集体奖励;
(5)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6)没有发生因本人责任,调处不当或推诿拖拉引起矛盾纠纷激化,导致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事件;
(7)其他特别突出成绩。
4.人民调解员等级的晋升
已具有等级的人民调解员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晋升等级:
(1)人民调解员前一等级评定后,从事人民调解工作2年以上;
(2)符合申请晋升的人民调解员等级基本条件;
(3)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考核合格。
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破格晋升等级。
人民调解员申请等级晋升,需要调解员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向镇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市司法局负责审批。
5.人民调解员等级的降级
已具有等级的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原授予机关对人民调解员等级予以降级。
(1)连续两年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
(2)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授予机关取消原授予的等级人民调解员的称号:
(1)受到刑事处罚的;
(2)受到劳动教养处罚的;
(3)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的;
(4)经查实因弄虚作假等骗取等级人民调解员荣誉的;
(5)其他需要取消原授予等级称号情形的。
三、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
1.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各司法所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员证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用于人民调解员证发放、注销的登记簿册,于每年年底前,结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考核,汇总人民调解员证的发放、使用、注销等工作数据,上报市司法局基层科。
2.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证由市司法局统一编号、统一样式、规格并监制;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证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浙江省司法厅样式自行制作。
3.人民调解员证应与人民调解员徽章配套使用。人民调解员徽章一般固定在人民调解员证上方空白处的中央。
4.人民调解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放人民调解员证。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认真核对并正确填写人民调解员证上的相关摘要,粘贴人民调解员本人一寸免冠照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将人民调解员证的申领、发放情况报所在镇乡、街道司法所备案。
5.人民调解员证是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证件。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时,须佩戴人民调解员证。持有人民调解员证的人民调解员具有资格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6.人民调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应及时收回、注销人民调解员证,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1)违反人民调解员纪律且情节严重的;
(2)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其他不具备人民调解员担任条件的。
7.人民调解员证只限人民调解员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人民调解员证损坏的,换发新证时,人民调解员应将原证交回。人民调解员证遗失的,应由人民调解员本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提出补发新证的申请。
四、兼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制
1.兼职人民调解员采用聘任制。调委会中除专职人民调解员外,同时可选聘多名兼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从下列人员中选聘:司法所、综治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人员及本镇(街)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
村(社区)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调解主任外,兼职人民调解员一般由基层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聘任。
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中除调解主任由有关负责人担任外,兼职人民调解员由企事业单位聘任。
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中除调解主任由有关负责人担任外,兼职人民调解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2.兼职人民调解员任职期限
各调委会的兼职人民调解员任期为三年,每三年聘任一次,可续聘。
兼职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聘任单位补聘。兼职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原聘任单位撤换。
3.兼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1)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民间纠纷;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了解和掌握辖区内民间纠纷的信息和动态,排查矛盾纠纷苗头,向专职人民调解员及时汇报;
(4)辖区内发生群体性民间纠纷时,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平抑事态,防止纠纷激化;
(5)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6)完成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4.兼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1)初次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的,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人民调解员证后,持证上岗。
兼职人民调解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一样,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以上的年度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天。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实行市、镇两级负责。市司法局负责培训镇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社区)调委会及其它调委会调解主任;镇司法所负责培训村(社区)调委会及其它调委会兼职人民调解员。
(2)兼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市司法局和镇双重管理,以镇管理为主。镇负责人员管理、工资发放、工作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具体业务的指导。
(3)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报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组成应当向所在镇司法所备案;镇调委会的设立及其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组成应当向市司法局备案。
镇司法所建立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花名册,调委会及其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增补,全面掌握辖区内人民调解机构和人员动态。
五、人民调解疑难案件移送制
1.各村(社区)、企业、行业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移送制。由调解主任填写移送表格(附后),并经村(社区)书记、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交镇司法所。
2.疑难复杂案件是指重伤一人或死亡一人及以上案件、跨区域案件、涉案人数超过5人的群体性案件。
3.疑难案件移送后,各村(社区)、企业、行业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主任仍须参与该案件的调处。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奖惩制
1.镇司法所组织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爱岗敬业、学习培训等情况由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对调委会的考核按附件考核细则实施。对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的情况,应记录在案,作为评优、任职、奖惩的依据。
2.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者;
(2)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
(3)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采取果断措施,对制止纠纷激化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
(4)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
3.对矛盾纠纷发现或报告不及时、调处不得当,致使民间纠纷激化引发下列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故意杀人、伤害、投毒、纵火、爆炸等恶性案件;
(2)自杀死亡案件;
(3)群体械斗致人伤亡的案件;
(4)群体性上访影响恶劣的案件;
(5)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其他案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收回人民调解员证,取消调解员资格,并由原单位另行改聘或罢免:
(1)因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查究的;
(2)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附件:1.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移送表。
2.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考核评分表。
石门镇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
附件1
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移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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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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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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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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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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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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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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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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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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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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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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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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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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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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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考核评分表
单位:
自评分(总分为100分,合格分为85分):
考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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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考? 核? 内? 容 |
分值 |
考 核 标 准 |
自评分 |
考核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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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建设
(20分) |
1 |
按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和印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及任期符合法律规定。调解网络健全。制度上墙。 |
10 |
没有调委会牌子的扣3分,未按规定制作调委会印章的扣1分。调委会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3分。村、居民小组未设调解小组的分别扣1分。制度未上墙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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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时上报各类计划、总结和报表;调委会工作登记及时,台帐规范、档案齐全。 |
10 |
不按时上报各类计划、总结和报表,每缺一次扣1分;台帐不规范、档案不齐全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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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调解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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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积极参与镇司法所组织的调解主任例会;积极参与市、镇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积极组织辖区内的调委会成员及村民小组长开展业务培训,培训有记录。 |
8 |
调解主任例会少一次扣1分;不积极参与各类培训活动的扣1分;全年组织本辖区调解人员及村民小组长业务培训少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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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积极参与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每季矛盾纠纷及社会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工作不少于1次;全辖区纠纷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5%以上;辖区无因调处不当或调处不及时而引发的非正常死亡、民转刑案件、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等情况的发生。做好重大节假日、会议前后纠纷调处工作。积极配合市、镇级各类专调委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
12 |
矛盾纠纷排查少一次扣1分;纠纷调处率、调处成功率不达标的扣1分;因调处不当或调处不及时而引发的非正常死亡、民转刑案件、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等情况的,扣1-2分,情节严重的不给分,取消评先资格;不积极支持、配合专调委开展工作或推诿的,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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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案卷内容规范、真实、有效、合法并按统一卷宗归档,专人负责,统一保管。 |
5 |
不按规定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扣1-2分;调解案卷不规范的,扣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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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积极参与争创星级调委会、等级调解员活动。 |
3 |
未按上级要求积极参与的,扣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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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矫正
安置
帮教
(15分) |
7 |
认真开展社区矫正、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强化重点对象的具体防控措施;积极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机会。积极开展延伸帮教工作。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落实重大节日、会议期间特殊人群管理等工作。 |
7 |
未落实重点人员管控措施而出现异常访、重点时间等影响稳定的扣2分;未组织或参与延伸帮教工作的扣1分;未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扣1-2分。落实重大节日、会议期间安保工作,重点人员管控措施及升级的扣1分。特殊人群末落实网格化管理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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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按要求完成审前社会调查。 |
3 |
未按要求完成庭调,每例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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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全年帮教率、安置率分别达到98%、95%以上,本地归正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 |
5 |
全年帮教、安置率不达标的各扣1分;重新犯罪率超过3%,每超出1名扣2分(最高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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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宣传
教育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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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制订本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及时调整组织机构,年终有工作总结。认真做好“六五”普法台帐和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
4 |
少一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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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展法制宣传进村、进组、进家庭、进企业活动,全年不少于2次。 |
2 |
少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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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开通普法微博,全年发布普法信息不少于24条。 |
4 |
没有开通的扣2分。发布信息少于24条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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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认真组织开展“浙江法治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各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活动记录。 |
3 |
少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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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
2 |
未根据上级要求开展的扣0.5-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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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服务
(5分) |
15 |
全面推进本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协助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监督考核工作。 |
5 |
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100%,未达到的扣2分,未协助考核评议工作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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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援助
(15分) |
16 |
援助点能认真做好接待、登记、解答、上报、备案等工作;重大案件及时向镇援助站报告;。 |
7 |
未做好接待、登记、解答、上报、备案等工作的,各扣1分;重大案件未及时向镇援助站报告的,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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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做好窗口建设。热情接待援助对象; 在办公场所醒目张挂援助点的便民牌;有工作制度和接待室及法律援助联系卡、便民资料等。 |
6 |
未热情接待援助对象的被投诉查实的,扣1分; 未在办公场所醒目张挂援助站的铜牌及援助点的便民牌,扣1-2分;无工作制度上墙、法律援助联系卡、便民资料的,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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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做好援助宣传工作。深入村组社区特别是对重点人群进行宣传;典型案例能及时上报;开展好扶残助残专项行动。 |
2 |
未按时上报书面总结的,扣1分;村、重点人群宣传工作不到位的,扣0.5分;典型案例未及时上报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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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分
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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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加分: |
共加分: |
注: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工作有创新的,酌情加1-5分,在加分栏注明。
抄送:市司法局。
石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