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公布201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桐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桐政办发〔2010〕157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1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体劳动者上年度实际收入低于31560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31560元(月缴费基数为2630元)确定;上年度实际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至300%之间的,缴费基数按实确定;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按300%确定。
确定我市2014年度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缴费标准分为473.4元、590.40元、885.60元、1181.70元、1773元五档,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缴费比例为18%,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二、对因非本人原因中断缴费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要求补缴前中断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经市社保机构核准,允许按规定补缴,月基数为2980元,补缴标准为655.60元/月;缴费比例调整为22%,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补缴不满15年的不足年限养老保险费,按职工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劳动者当年缴费标准执行。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年缴费基数为39360元,月缴费基数为3280元,缴费比例按原规定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账月基数为3280元,划账比例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的年缴费基数为24060元,月缴费基数为2010元,月缴费标准为180.90元(基本医疗住院保险为80.40元),缴费比例按桐政办发〔2010〕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划账月基数为2010元,划账比例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桐 乡 市 财 政 局
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7日
|
抄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
|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