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对台农业招商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桐乡市对台农业招商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与台湾农业的合作与交流,培育壮大休闲观光农业,延伸农业产业链,促进我市农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特色(精致)农业基地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休闲观光旅游(庄园经济)等领域,具有国际领先水平,能带动本地农业转型升级的台商直接投资项目。
二、相关政策
(一)土地政策
积极鼓励台商以批租、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发展农业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观光农业。对台商投资用于发展农业的生产性项目,应优先协调用地;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按农用地用途管理;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可申请延长。对台商投资的永久性项目用地,符合条件的在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中给予统筹优先安排解决。
(二)税费政策
对合同外资3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且符合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引进类条目),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后三年予以减半奖励(新办外资企业不享受投资奖励)。同时,可适当减免或缓缴报批和建设过程中的有关规费。
(三)奖励政策
1.特色(精致)农业基地建设
对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内(石门农业综合区、运北农业综合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基地项目,按其基础性设施和生产性设施实际投资额的30%限额300万元(人民币,下同)给予奖励。对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外,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基地项目,按其基础性设施和生产性设施实际投资额的20%限额300万元给予奖励。
2.农产品精深加工
生产性加工设备项目:新增以收购加工本地农产品为主的加工设备或引进购置现代新型成套先进生产性加工设备(不含原有设备的改造或升级),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0~20%限额200万元的奖励。
生产性投资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当年度新(扩)建、技术改造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土地征用费用)的,按投资额的3~5%给予奖励(单个最高限额50万元)。
3.农业休闲观光旅游(庄园经济)项目
对农业休闲观光旅游(庄园经济)项目,经立项,按其基础性设施、生产性设施和适度配套设施实际投资额的20~30%(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为30%)限额300万元给予奖励。
三、其他
(一)投资者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可享受我市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单个项目涉及同一类政策中的多个优惠政策时,按最高优惠享受。
(二)项目资格认定由市招商引资项目专家评审小组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审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三)重大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
(四)来自境外其他地区的投资者投资农业项目且符合本政策相关要求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文件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