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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本局各科室、行政执法大队:

为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桐政发201352)要求,我局将对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就 “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统一”管理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文件。具体认定参见《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说明》(附件1。我局起草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桐政发20135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三统一”制度。我局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编制,各科室、行政执法大队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三统一”程序

(一)起草论证。各科室、行政执法大队起草的文件属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提交局制定发布的,应依照《桐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的相关规定,充分研究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动协商、征求意见,确认规范性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局法制监察室咨询。

(二)审查报送。在规范性文件草案呈局领导签批前,由法制监察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签批后15个工作日内,由法制监察室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登记、编号。我局主办,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送登记时,附登记并备案说明、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审核登记编号。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对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业务科室按要求补正材料;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并核发后取得编号;对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

(四)统一发布。经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局办公室应当按照公文处理要求执行,编号顶格编排在文件版心右上角第一行(附件2),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栏对外统一发布。

三、编号构成

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由市法制办统一核发。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年份、流水号三部分组成,制定机关编码=行政区域代码+系统代码,我市行政区域代码统一为“FTXD”,我局系统代码为“34”。登记年份指登记当年的公元纪年,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在2013年登记的为“2013”。流水号按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的先后顺序排序编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每年从“0001”开始,如2013年第1号文件为“0001”,2013年第2号文件为“0002”。统一编号的三部分通过短“-”联结,经市法制办核发登记的我局规范性文件编号样式为FTXD34-2013-0001FTXD34-2013-0002等。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行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我局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方便公众查询等的重要工作;各科室、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对规范性文件重要性的认识,合理部署、落实责任,确保“三统一”制度严格执行到位。

(二)强化落实。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要严格按照“三统一”制度执行,确保审查到位、程序到位。法制监察室要加强对文件合法性审查,对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登记、编号,否则不予发布。对局起草、拟提请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三)注重衔接。各科室、行政执法大队在起草文件签批前要及时送法制监察室进行合法性审查。要注重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衔接,对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后纠错的文件,应及时更正并公布。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说明

2.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编号标注格式

3.关于提请登记并备案的函

4.登记并备案说明

5. 合法性审查意见

 

 

                     桐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8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说明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其特点包括:

(一)行政性;

(二)外部性;

(三)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性;

(四)普遍约束力;

(五)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二、根据内容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种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8条规定的公文文种中,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根据内容再行确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

(三)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

(四)批复、答复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但内容不仅对提出请示的人或单位适用,还适用于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件纳入;

(五)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但转发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文件纳入;

(七)指导意见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但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文件纳入。

三、不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种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等文种;

(二)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四)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五)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文件;

(六)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七)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及以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名义下发的文件;

(九)有关行政区划批复;

(十)涉密文件;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十三)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十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五)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六)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十七)其他不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附件2

安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编号标注格式

××××××-××××-××××

(编号)

 

桐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桐安监〔××××〕×号

 

 

关于×××××的意见

 

正文()

 

 

 

 

 

 

注:编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附件3

关于提请登记并备案的函

桐安监函××××第××号

 

××人民政府法制办:

现将我单位制定的《×××》(桐安监〔××××〕××号),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的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一并备案。

 

附件:1.《×××》拟印文本

2. 登记并备案说明

3. 合法性审查意见

 

 

 

(单位印章)

      

 

(联系人:×××电话:×××)

 

 

 

附件4

登记并备案说明

现就报送登记并备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一)是否调研论证。                          

(二)是否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否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四)是否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五)是否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六)是否简化制定程序。                      

(七)需要说明的情况(主要针对简化制定程序的有关理由说明):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法》、《×××条例》、《××办法》、《×××通知》制定。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第×条,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依据《××》,文件第×条有关收费的规定依据《××》……。(注:条文内容涉及处罚、许可、强制、收费、补助、奖励等均属于涉及权利义务)

三、实施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施行日期是××。该文件因为××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针对未满30日施行的)。因为×××,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年。

 

 

 

 

 

附件5

合法性审查意见

××××(相关业务科、室):

《×××××××××》,已经我科室审查,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合法性情况

……(需对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查确认。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者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文件适用依据错误,或者适用依据已经废止失效的,应当提出适用准确的依据;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或者前期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具体分析,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

二、后续法定程序

《×××××××××》(送审稿)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和局长签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桐乡市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一并备案;取得编号后,按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栏上统一公布。

 

法制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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