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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岗位值班制度》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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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岗位值班制度

 

    一、为了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发展,满足公民进行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的需求,为公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咨询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大厅及援助中心设立的其他援助站点参与值班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以下简称值班人员)。 

    三、值班人员参与值班的时间、地点和顺序,由法律援助中心会同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排定。

    四、值班人员应按值班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到岗值班,遇值班当日无法到岗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自行调换人员。

    五、值班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值班的主要职责:

   (一)接待来访群众,接听“12348”法律服务热线,解答法律咨询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二)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代写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三)初审法律援助申请,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引导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负责将咨询内容及时录入“桐乡市法律援助综合业务平台”,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来访人员咨询问题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热情指导来访人员到其他相关部门反映并解决问题。

    六、接待来访咨询实行“首问责任制”,来访者询问到的第一位值班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不得有推诿、拒绝接待的行为。

    七、解答法律咨询应该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本着认真负责的宗旨,耐心、细心地为来访者排忧解难、释疑解惑。

    八、值班人员应遵守以下值班纪律:

   (一)接待热情周到、态度认真诚恳、解答耐心细致,做到用语文明、百问不厌;

   (二)坚守岗位,不无故迟到、早退,不做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值班时不得承接来访人的收费业务,不得将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作为收费案件承揽;

   (四)不得泄露来访人个人隐私,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损毁来访人的材料;

   (五)不得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

    九、值班人员到岗值班实行签到制,市法律援助中心按期公布考勤结果,同时将值班情况纳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年度执业考核内容。

    十、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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