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FTXD00-2014-00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民间收藏文物捐赠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5日
桐乡市民间收藏文物捐赠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间收藏文物保护,提高公民保护文物的法律意识,弘扬社会捐赠美德,提高文物保护和收藏水平,推进“人文名城”和“中国旅游第一大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将所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市属文物收藏单位的一切捐赠活动。
第三条 捐赠范围:
(一)历史上各时代富有文物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影像资料,特别是具有桐乡地域特色的文物;
(二)与桐乡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实物等。
第四条 成立市文物捐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正、副组长,财政局、文化局、档案局、史志办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办公室主任由文化局局长兼任,档案局、史志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五条 民间收藏文物按下列程序捐赠:
(一)有意捐赠文物的文物收藏人向市文化局申报拟捐赠的文物类别、数量,市文化局安排市属文物收藏单位对拟捐赠文物进行初步审查,初审意见书报请市文物捐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