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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XD00-2014-00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日 桐乡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品牌战略的实施,规范桐乡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积极鼓励企业争创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桐乡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经桐乡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桐乡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桐乡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地税)、环保、农经、统计、安监、旅游、国税、质监等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机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桐乡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桐乡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已满二年;受让商标的,该商标自核准转让之日起实际使用已满一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好,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并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本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 (五)商标所有人具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自我保护措施。 第五条 桐乡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桐乡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提出桐乡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二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应当在受理桐乡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复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推荐或直接受理的桐乡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提交桐乡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桐乡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地税)、环保、农经、统计、安监、旅游、国税、质监等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人数为13至15人,按单数确定。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一条 桐乡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论证,根据桐乡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桐乡市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认定,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确定为桐乡市著名商标。 第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桐乡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具有桐乡市著名商标资格的,予以认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桐乡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桐乡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已被认定为嘉兴市著名商标以上的不需确认延续申请。 第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桐乡市著名商标参加嘉兴市、浙江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