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和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浙农经发〔2013〕16号)精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后,对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事长)变更的,及时申请办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变更手续。对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浙农经发〔2008〕13号)规定,现就有关变更《证明书》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明书作用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是《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向各村经济合作社发放,证明村经济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也可以凭证明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变更证明书须提交的材料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后,已申领《证明书》载明的名称已发生变更,变更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变更申请表》;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和开发区管委会)下发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董事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事长)当选证明;
3.原颁发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正、副本;
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所有权证书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开发区)出具的住所证明;
5.本社201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6.社长(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
三、变更证明书的程序
《证明书》按下列程序变更:
(一)申领单位向所在镇(街道、新区、开发区)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提交上面所列的材料。
(二)镇(街道、新区、开发区)对申领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和开发区管委会)签章后报送市农业经济局。
(三)市农业经济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变更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换发。
四、变更证明书的时间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需变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的,应填写好《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变更证明书须提交的其它材料,于3月20日前报市农业经济局农村经营管理科。联系电话:88191190
附件: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变更申请表
桐乡市农业经济局
2014年2月18日
附件
|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变更申请表 |
||||||||
|
现 名 称 |
|
原名称 |
|
|||||
|
现 证 号 |
浙村社字第 号 |
原证号 |
浙村社字第 号 |
|||||
|
原 住 所 |
|
|||||||
|
现 住 所 |
|
|||||||
|
原社长 (董事长) |
|
|||||||
|
现社长(董事长)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任职日期 |
文化程度 |
|||
|
|
|
|
|
|
||||
|
变更原因 |
|
|||||||
|
申请单位现社长(董事长)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和开发区管委会)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
市农业经济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
此表一式三份,市农业经济局、镇(街道、新区、开发区)、申请单位各一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