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关停粘土砖瓦窑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关于关停粘土砖瓦窑企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嘉兴市粘土砖瓦窑关停淘汰行动方案》精神,加快粘土砖瓦窑企业的关停工作,着力调整和优化墙体材料结构,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14年起,分3年时间,全部关停全市8家粘土砖瓦窑企业。到2016年底,全市行政区域内一律停止生产粘土砖;淘汰粘土砖产能4.5亿块标砖,腾退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用地800亩左右。
二、补偿政策
参照前几轮关停粘土砖瓦窑企业的补偿办法,结合当前砖瓦企业的实际,由市财政对关停企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2014年12月底前关停的,每门窑补偿13.25万元;2015年12月底前关停的,每门窑补偿8.5万元;2016年12月底前关停的,每门窑补偿2.5万元。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安监局、信访局、维稳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粘土砖瓦窑企业关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日常工作。相关镇(街道)、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粘土砖瓦窑的关停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关停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关停砖瓦窑的责任主体为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关停粘土砖瓦窑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责任主体当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考核范围。
(三)砖瓦窑烟囱爆破拆除工作由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并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爆破工作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爆破及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现场警戒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窑体拆除工作由企业自行负责。验收工作由市经信局按上级规定实施。
(四)砖瓦窑关停后,原址属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符合相关规划的,鼓励实施“退低进高”;对鼓励类的新投资项目,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不属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原址符合综合整治条件的,由相关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土地综合整治立项;通过土地综合整治新增的用地指标归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所有,补偿标准按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五)对列入关停计划的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关停的,不再给予补助,并由市经信部门依法提请市政府强制关停;工商部门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收回税务发票;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质监、供电、水务、金融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合力推进。
(六)对扰乱、影响关停工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粘土砖瓦窑企业关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